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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消保委开展315主题活动

2018-3-15 18:40:49发布95次查看
  “喂~~~是消保委伐?我要投诉……”
过完“妇女节”,送走“植树节”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这一日,成为很多需要维权的消费者们的集中吐槽诉求日。
在购物中遇到欺诈、买到假货、被套路等等,这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遇到、看到、听说过。
因此,消费维权成为了和每个人都切身相关的一件事。
今天上午9点30分,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消保委等相关单位,在欧尚超市(长阳店)设立“3·15”活动主会场,以“品质消费美好生活”为主题开展现场互动活动,通过现场咨询接待、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展板宣传、电子屏宣传等多种形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面对面的消费维权服务。
(高靓摄)
2017年,区消保委围绕中消协“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以“诚信共治”为工作主线,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全年共接待消费者来电、来访、来信咨询投诉7015人次,其中接待来电、来访咨询2251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4764件,比2016年同期(3170件)增加1594件,增幅为50.3%,办结率为100%,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171万元,收到消费者表扬信6件。其中承办市民热线1151件,较2016年同期(602件)增幅达91%,办结率100%,调解成功966件。
为了让大家可以更好地识别身边潜在的欺诈风险,我们也从中挑选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让大家借鉴。
(案例1)
守信,企业才有生命力
【案情介绍】去年11月,消费者赵阿婆听信了保健品推销人员的蛊惑,相信了对方所谓的买4盒送3盒的优惠活动,花费1万4千多元购买了7盒“筋骨力”。赵阿婆服用一盒之后,感觉没有效果,却出现不适情况。赵阿婆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要求将剩余的3盒及赠送的3盒退货,但交涉多次,对方同意退货,却总是寻找种种理由进行拖延,不予解决。
【处理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区消保委及时与经营者联系,告知消费者投诉事宜及投诉要求,并要求商家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协商处理,解决好消费者的投诉,对方同意。但赵阿婆接连几天来区消保委,反映对方一直推诿,还是没有给予解决。区消保委即刻约谈公司负责人,向其严正说明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能反思一下促销手段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销售产品,并希望能考虑消费者是高龄老人及服用该产品后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并要求其尽快予以解决。在区消保委的积极协调下,公司负责人同意马上给予退款。
【案例评析】随着人们对于身体健康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保健”已经成为城市老年人最关注的话题。但有些不良保健品厂商的推销无孔不入,比如组织到社区、公园等处开展“免费检测”等活动,用虚高的检测结果吓唬消费者,进而推销产品。一些保健品公司经常邀请老年人参加免费出游、免费抽奖等活动,活动过程中诱导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因此,消费者对于保健品推销应当警惕消费欺诈。在准备消费时,应对该商品或服务以及经营者的详细情况进行辨认。如果进行了消费,应要求出具正规的票据,并妥善保留。购买保健品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和药房购买,购买那些质量好、有信誉的品牌产品,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不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
隐瞒预约事项消费者健身遭遇麻烦
【案情介绍】消费者李小姐来电反映:其于2017年3月在某酒店游泳健身会所办理了会员卡(主副卡),年限:5年,价格:2.2万元,现因无法正常上课健身,要求退卡遭到拒绝。
据消保委了解,消费者办理了价值2.2万元的健身会员套卡,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实际到健身会所上健身课程都需要事先预约,消费者尝试预约,都无法成功预约,而且李小姐投诉称办理会员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健身课有预约制度,导致现在影响了消费者正常锻炼。经多次沟通协商要求退卡,健身会所要其承担销售35%佣金+10%广告费,李小姐表示不认可,认为现在的情况是一人去过会所不超过5次,另一人还没有使用过健身卡。消费者要求按照5年的均价扣除费用后,给予尽快退款。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即与健身会所店长联系。因健身合同中对此预约上课的双方矛盾焦点并无任何描述,在消保委的督促下,健身会所表示管理层准备再与消费者进行一次协商,初步定在周六,待确定时间后会通知消费者。区消保委将沟通情况告知消费者,请消费者耐心等待会所的电话通知。一周后,区消保委再次联系双方,消费者称上周六双方协商过一次,当时达成了初步协议,但会所告知还要上报审批,还要看审批结果。区消保委与店方联系,对方称该消费者的事宜已有店里的高层在处理,对顾客反映的预约难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区消保委要求会所方面加快内部协调流程,尽早将店方审批结果告知消费者。三天后,消费者李小姐来电称,已与会所方达成补充调解协议,补充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健身会所在为消费者办理价值2万余元的健身合同时,应审慎地将健身会所的有关健身规则详细无误地告知消费者,重要事项更应在健身合同中予以明确表述。消费者在签订健身合同后才发现健身课需要提前预约的重要合同内容未被告知,造成了其后预约上课的困难,以此为由向健身会所提出合理安排健身课,乃至要求按合同年限的均价进行退卡应属合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所有人的希望。
我们也更希望365天每一天都是3.15,每一次消费都是相互诚信的,构建和谐社会、美好家园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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