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
2018-3-8 0:00:00发布58次查看
沪食药监药管〔2018〕4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药源性兴奋剂的监管工作,避免在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发生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兴奋剂目录变化情况
2018年兴奋剂目录与2017年兴奋剂目录对比有二方面的变化。一是2018年兴奋剂目录中第二类“肽类激素”新增“戈舍瑞林、曲普瑞林”;二是2018年兴奋剂目录中第七类“其它品种”新增“倍他米松、布地奈德、可的松、地塞米松、氟替卡松、氢化可的松、甲泼尼松龙、泼尼松龙、泼尼松、曲安西龙、妥洛特罗”。
二、具体工作要求
生产、经营、使用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及《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等相关规定,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对照《2018年兴奋剂目录》(详见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开展自查工作,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兴奋剂目录调整后有关药品管理的通告》(2015年第54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做好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管理工作;
2.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自兴奋剂目录发布执行后的第9个月首日起,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药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医疗机构配制含有目录所列物质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参照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要求执行。
3.监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不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零售),自兴奋剂目录发布执行之日起,不得再购进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之前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按《通告》规定进行销售。
4.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附件:《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