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是否已婚、有无生育打算等成了招聘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一些已婚未育或还没生二孩的女性在求职时往往会遇到隐性“门槛”。在这一问题上,上海自贸区保税区为女性劳动者的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保税区人力资源处处长、保税区总工会主席黄嫣春介绍,保税区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平台,为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咨询、法律援助服务,如果女性员工遇到相应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向驻会的专家求助。此外,为了让广大职工了解并关注妇女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保税区通过网络及线下平台宣传《劳动法》,并加强了工会平台建设,保障员工基本权利。
前不久,在外高桥工作的周女士就在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了法律援助。周女士是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单证员。2017年10月,周女士因孕期身体不适,遵医嘱在家休息,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病假,并附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随后,周女士又将病假单原件、产检挂号单等复印件交到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收下后没有提出异议。由于身体原因,之后每两个礼拜,周女士都通过邮件向公司请病假,并附上病假单。
然而2018年1月,周女士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公司称,周女士提供的病假材料不符合公司规定,属于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周女士在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贸区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上海原韵法律服务中心的《劳动法》专家何永强介绍,《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劳动者患病治疗休息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旷工,则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一般带有故意的主观性质。当劳动者存在正当理由,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不构成旷工。
何永强表示,就周女士案例中涉及的劳动者休病假是否必须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证明材料、是否必须办理用人单位制度中规定的审批手续等,现行法律并未做相应规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周女士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