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沪水产办〔2005〕8号文《关于调整本市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现公告如下: 禁渔时间 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 禁渔范围 崇明区自然水域内所有河道 禁渔行为 禁止从事任何渔业捕捞作业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期内,区渔政部门将加强对内陆河道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对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渔政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电话:110 、59621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