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4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外冈镇1706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绿源路、南至地块边界、西至地块边界、北至地块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外冈镇杨甸村杜宅组714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094.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9.4平方米。
2、 嘉定区外冈镇杨甸村郭家组6178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284.5平方米、建设用地4.6平方米、未利用地4493.3平方米。
3、 嘉定区外冈镇周泾村7084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463平方米、建设用地233.6平方米、未利用地4150.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3977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0842.3平方米、建设用地238.2平方米、未利用地8692.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7]第087、08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2月1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金伟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