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2018-1-31 0:00:00发布64次查看
沪食药监药管〔2018〕2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本市第二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二精)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销售管理,有效保障合法需求,防范二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对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对现行2013年版《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所列品种的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管。
2.要督促辖区内二精生产、经营企业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及时上报,尤其是对企业自2014年以来所有第二类精神药品购买方资质的真实性开展自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对购买方资质真实性的核对确认并留存相关记录;企业自查后是否仍存在未经购买方资质真实性核对确认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3.各单位将对本辖区二精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18年2月8日前报送至市食药监局药品监管处,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4.如发现二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购买方资质进行审核确认或违规销售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