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
旁听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包括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
(一)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行政机关分管或者协管工作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行政机关参加庭审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当年度发生的首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当年度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含一、二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不少于被诉案件总数的30%。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并指派本机关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二)庭审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委托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按时回复出具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同时抄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案件审理和案例研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也不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和协调,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掌握行政应诉情况。
第十一条 区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依法行政报告的内容报送区人大及市政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