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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启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2018-1-17 0:00:00发布66次查看

今年1月起,我区将按照修订后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据区医保办介绍,我区年满60周岁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失能老人可以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结算护理费用。目前我区已有近30家护理机构可提供相应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三类护理服务:第一类是社区居家照护,由护理人员为居家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或社区照护服务;第二类是养老机构照护,由养老机构为入住的参保人员提供照护服务;第三类是住院医疗护理。
  长期护理保险的申请实行全市通办,参保人员或家属可以前往临近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并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及其他相关材料。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自理能力、疾病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不同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评估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方面,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同时,为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原则,接受居家照护服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重度失能老人,还将获得服务时间或现金补助方面的政策优惠;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仍按照现行的基本医保制度规定结算相关费用,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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