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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打击侵害民生犯罪集体采访会召开

2018-1-16 0:00:00发布74次查看

  
1月16日上午,上海检察机关召开“聚焦上海检察·2017”第四场集体采访会,主题是“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市检察机关打击侵害民生犯罪
集体采访会新闻发言稿
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  奚山青
“更加有力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上海市委年度重点工作项目,而依法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维护上海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围绕执法办案这一中心,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中,更加关注保障民生民利,更加自觉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严厉打击侵害民生的犯罪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7年以来,我们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案件、电信诈骗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等刑事犯罪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共办理上述案件833件1424人。
1、起诉“套路贷”案件58件183人,法院已判决42件118人。案件罪名涉及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非法拘禁、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所谓“套路贷”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套路贷”案件情况复杂,犯罪手法新奇而隐蔽,涉及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深入研究,厘清了“套路贷”案件的犯罪本质,并统一了办案标准,为打击此类新型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去年八月,本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全市性集中公诉,并及时依靠新闻媒体将此类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公众进行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有力地遏制了此类案件在本市的发案势头。
2、起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5件231人,涉案金额2137万余元,法院已判决55件163人。经过近年来本市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持续打击,目前犯罪地点在本市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难觅踪迹,绝大多数转移到了偏远省份或者境外,且手段更为复杂和隐蔽。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购买伪基站设备、提供钓鱼网站链接、拨打诈骗电话、购买闲置银行账户、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套现等多个作案环节,且环环相扣,由多人共同实施,既有策划整个诈骗活动的“指挥组”,也有具体实施电话诈骗的“导演组”,既有专门负责网上转存、资金分解的“转汇组”,也有收取赃款的“取款组”。对此,本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当前全国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有利形势,加强与本市反诈骗中心、银行、运营商的沟通协调,共同构建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法网,有力地打击了这类犯罪活动。
3、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0件22人,法院已判决15件17人。近年来,受经济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群众上访、暴力冲突等社会问题。此类犯罪在本市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企业“恶意欠薪”行为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此类犯罪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不仅有损上海城市形象,也会给上海的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为此,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2015年起诉9件9人,2016年起诉16件16人,去年起诉20件22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有其特殊性,依法追求欠薪者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一个方面,如何通过办案保障被欠薪者的合法权益是更重要一项工作。为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治欠保支”的方针,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恶意欠薪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零容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办案的重点放在督促落实还款环节,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戴某某等15人“套路贷”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10月底,金山公安分局民警接到被害人电话报警求救,民警调查过程中发现彭冯辉等人有利用资金走账记录等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由此戴某某等15人“套路贷”案案发。
由于该案系金山区第一起重大“套路贷”类案件,犯罪手法新颖、社会影响恶劣,属于刑事、民事交叉类疑难复杂案件,为有效打击犯罪,对此类犯罪起到震慑作用,金山区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形成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强化案件办理,充分做到依法、准确、有效打击犯罪。
2016年12月9日至12月20日,区检察院对涉案的15名犯罪分子相继依法批准逮捕,2017年2月20日,区检察院对本案受理审查起诉,2017年8月11日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对戴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8日区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戴某某等15人均作出有罪判决,认定其中14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犯罪集团,被告人戴某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本案系我市第一起以犯罪集团定性该类犯罪组织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的“套路贷”案件。
一、案件主要特点
1.犯罪组织集团化。为非法牟利,张某某(在逃)于2014年9月成立了禹鹏公司,伙同戴某某等人实施有计划、有预谋的“套路贷”犯罪,在长期共同犯罪过程中该犯罪团伙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即以“禹鹏公司”为组织形式,以组织层级严密、人员分工明确、社会影响恶劣为特征的犯罪集团,其中戴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犯罪手段流程化。戴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流程清晰、层层相扣的流程化犯罪模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坑、蒙、骗等方式,使被害人按照“禹鹏公司”的要求写下金额虚高的借条、收据,并刻意制造资金走账记录,借款到期后安排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债,并以被害人违约为由,利用言语、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索要、占有被害人财物,并企图利用流水线作业的犯罪手法来掩盖其知晓且参与全过程犯罪的事实。
3.涉及罪名多样化。本案中犯罪分子犯罪手段多样、造成的影响恶劣。除非法拘禁、言语和暴力威胁等传统犯罪手段外,犯罪分子还通过故意制造虚假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捏造的事实来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将非法债务变成合法债务的新型犯罪手段。经法院审判,本案最终认定的18节犯罪事实涉及包括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多个罪名。
4.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现查实的犯罪事实达18起,涉及被害人20余人,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同时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书等方式,企图对抗被害人的司法救济,被害人最终或被迫卖房还债,或有家难回,甚至妻离子散。戴某某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安宁,也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
二、案件办理经验
一是及时介入侦查。本案案发后,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成立以分管副检察长为领导的专案组,组织院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资深检察干警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侦查人员重点对犯罪团伙犯罪流程化、分工化和集团化等方面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固定。
二是审慎研究案情。由于本案在犯罪性质、涉嫌罪名的认定上存在难度,为保证案件办理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到位,专案组积极向市院、分院请示,并以该案件作为背景案例召开了“蓝页案例”研讨会,听取了包括法律专家、资深检察官、金融监管部门人士等在内的多方意见。
三是严格审查证据。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区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针对犯罪事实严格证据审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证据,并针对案件中疑点多次赴被害人处、看守所等自行取证,经过近六个月的审查,自行收集固定了多名被害人、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等各类证据,最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将戴某某等15人起诉至金山区法院。
四是做好出庭方案。在法院主持的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利用证据充分说理回应律师提出的共性辩护意见,明晰案件问题焦点;开庭前再次讯问各被告人,了解其心理活动和认罪态度,制定庭审预案;2017年10月24、25日历时两天两夜的庭审中,公诉人利用可视化软件进行举证,展示全案证据材料,充分揭露了戴某某犯罪集团犯罪规模化、流程化、分工化等特点以及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及时回应被害人需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表达了自己的各类诉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释法说理、主动及时通报案件审查进展情况等方式有效安抚被害人激动情绪,依法解决涉诉信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充分表明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态度和决心,保障涉诉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息诉。
六是强化同步社会宣传和预防。本案办理的过程中,区检察院通过多种媒介同步向社会权威发布案件情况,宣传普及“套路贷”犯罪手法、危害以及应对方法,努力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形成抵制、打击“套路贷”的社会合力。其中包括在“金山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恶贷猛于虎!你被“套路贷”套路了吗?》等主题图文3篇,转发及阅读量超过6000人次,在正义网、上海法制报、上海检察网等平面及网络媒体发布新闻报道4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良好反应。
三、本案后续要开展的工作
一是加强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效果。针对“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群体特点,针对高发职业群体起草制定相关检察建议,增强社会治理效果。本案中一名被害人系上海某高校大学生,区检察院正积极与校方联系,努力加强“套路贷”、“校园贷”案件的法律宣传,提高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犯罪防范意识。
二是强化社会面宣传和预防力度。针对套路贷犯罪中群众容易上当受骗的关键环节,如借贷机构选择环节、债务文书署名环节、人身财物受侵害环节,全方位、多样化开展社会宣传警示,帮助群众提高对犯罪警惕和识别度。 
附:
戴某某等15人“套路贷”案情介绍
2014年9月,张某某(在逃)为非法牟利,成立禹鹏公司,伙同唐某某(在逃)、戴某某、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戴某某等人持虚高的借条纠集或者指使王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沈某等人上门索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禹鹏公司或该公司附近进行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其筹款交钱,以非法获利。戴某某、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禹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张某某、唐某某以及被告人戴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本市以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三起跨国电信诈骗案件
一、案件情况
2016年5月,浦东新区检察院集中受理了三起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系由公安部刑侦局统一指挥,通过跨境司法协作,与印尼警方联合开展“清扫行动”中所捣毁的网络电信诈骗窝点。
经查,2015年8月至10月,涉案人员在印尼多地租用房屋,安装网络电话、网关等设备,使用拨号、改号软件针对北京、上海等地区固定电话用户群发冒充中国联通公司的语音诈骗电话,并从国内招募人员为话务员,由一线话务员冒充中国联通客服人员,二线话务员冒充北京、上海等地公安局民警等虚假身份。涉案诈骗团伙以被害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可能涉嫌犯罪等为由,诱使被害人将账户内的钱款转至所谓的“安全账户”或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比对,致使多地多名被害人被骗。
三起案件共涉及34名被告人,129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均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特别严重情节。2016年11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对三起案件集中提起公诉。2017年,在案被告人先后被浦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二、案件特点
集中办理的三起跨国网络诈骗案件,在管理模式、技术支持、层级设定、诈骗手段、案发情况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1、行为模式:犯罪行为人使用voip语音呼叫以及改号软件,冒充电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以被害人信息被冒用或涉嫌犯罪为由,诱骗被害人将账户内钱款转至“安全账户”;2、组织运作:由境外人员在境外以高薪招募境内人员,内部有管理者、培训者、话务人员、取款人员、后勤人员等,组织更为严密、分工更精细;3、内部分工:管理者也就是幕后老板负责整个诈骗窝点设立与运作,诈骗窝点内的主管人员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培训,话务员又分为一线、二线、三线、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负责不同诈骗行为,层层递传;4、跨区域、跨境:多为境外人员与境内人员相互勾结,在境外租房设立诈骗窝点,使用的voip语音呼叫技术一般架设于境外互联网上,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通过境外的服务器,从境外窝点向境内拔打电话,赃款也是多地流转,增加了侦破难度。5、证据采信:大量的证据涉及到境外证据的转换与采信,尤其是技术性证据方面。
三、办案情况
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3起案件在犯罪手段、管理模式、层级设定等方面的相似性,实行专业化办理模式,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效率。针对此类案件证据繁多、证据转化复杂等特点,加大适时介入工作。针对法律适用及司法认定的难点,公诉部门“以审判为中心”,合理确定入罪范围,综合判断犯罪数额,提高证据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适用法律上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1、建立类案专办模式,实现优势对抗。
针对该类案件涉案人数多、审查时间短、卷册材料庞杂等特点,由部门负责人牵头,以公诉部门原有的专业化办案机制为基础,指定类案经验丰富的办案组与承办人集中投入办案,必要时整合部门力量实施联组办案,确保案件及时审结。通过专业化办理,承办人员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梳理、研究,扩展了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经验与应对思路。
2、加大适时介入工作。
由于跨国电信诈骗类案件证据繁多、证据转化复杂等特点,是公诉提前介入工作的重点。在操作过程中,公诉部门在接到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通知后,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适时解决证据收集、固定方面的难题。同时对侦查机关提出较高的证据要求,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结与起诉,提高办案效率。
3、积极探索该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
针对此类案件的证据情况、犯罪态势并结合共犯原理,公诉部门分管检察长与部门领导制定案件的审查节奏、重点方向、刑事政策把握,且亲自参与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研究。通过法律研判,明确入罪及量刑标准,在法律理论框架内弥合分歧,探索该类型案件的共同责任划分与承担的新思路与原则。案件提起公诉后,新的司法解释发布,进一步为新的共犯责任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4、以审判为中心,提高证据认定标准。
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在证据方面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明显的显著特征。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证据的梳理与认定是最为耗费精力的,尤其是涉及到跨国取证及证据转化问题,更是涉及到与侦查机关在理念与方式上的碰撞与弥合。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提高证据标准,严格作到三个对应,即被害人所接电话系由该诈骗窝点内拨打、被害人转帐确系因电信诈骗所致、嫌疑人确系在被害人受骗期间参与犯罪。作到唯一性和确定性,排除其他可能性。
其次,境外证据转化问题。电信诈骗窝点的主要证据形式是计算机文件、计算机交换数据、通讯信息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均在境外,获取方式往往是在突袭缉捕现场搜集,涉及到境外警方的取证移交以及两国警方的联合取证问题。因此对于境外取证的证据材料,严格把握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详尽的说明,并由承办人签名加盖侦查机关印章。
最后,将被动审查证据转换为主动甄别证据。在跨国以及多方联合办案中,涉及到大量证据材料的移交、整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是经过侦查机关选择和整理的。公诉机关除了对移送证据审查之外,与侦查机关加强沟通、提出要求,必要时可对侦查机关认为“无用”或“多余”的材料进行甄别,提取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在陈建辉等13人诈骗案中,公诉机关从侦查机关认为“无用”的废弃材料中提取到两份非常关键的书证,改变了整个案件的审查格局。
5、积极备战庭审预案,全面履行公诉职能。
一是备选多套出庭预案。针对多名被告人供述不稳定,时认时翻的情况,预测庭审可能出现的状况,制定至少两套庭审预案。案件承办人预判被告人当庭讯问情况并制定预案,在讯问、举证、质证等方面均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详略要求。二是在庭审阶段,针对不同被告人的身份与地位作用,对关键嫌疑人进行关键点讯问,其他嫌疑人简明扼要,根据嫌疑人的庭审情况及时转变思路与重点。举证和质证阶段,对于庞大的书证材料进行概括性举证,针对嫌疑人众多的情况,对重点供述进行简要宣读,其他类似供述进行概括总结,节省庭审时间。辩论阶段重点通过公诉意见阐明观点和理由。鉴于当时旁听人员众多,同时作为法制宣传、预防犯罪工作。
三在建议量刑方面,分析各名被告在整个流程环节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保持平衡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各名被告的个性特性。
四、取得效果
三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尚未出台,针对该三起案件的行为模式与案件特点,在市院的指导下,积极探索此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合理确定入罪范围,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案件提起公诉后,《电信诈骗意见》出台,《电信诈骗意见》的内容与三起案件的定罪原则与认定标准一致,因此成为全市首起依据《电信诈骗意见》判决的案例,且诉判一致,为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五、社会警示
加强社会公众的警示宣传,通过防范源头遏制犯罪。制作宣传短片在数字电视等媒体播放、撰写专题文章在《上海法治报》等报刊刊发,在川沙报、曹路报等基层镇办媒体刊登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常识,不断提高市民明辨真伪的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放大执法办案效果。  
奉贤区院依法办理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8月,陈某某在经营位于本市奉贤区四团镇的公司期间,拖欠57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后陈某某关闭公司,手机长期关机,并躲避至亲戚家或在外租房。2016年8月10日、9月1日,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上述拖欠工资,被告人陈某某仍未支付。
2016年10月2日,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提起公诉。2017年9月14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检察机关的做法
1、检察行政联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针对恶意欠薪案件,奉贤区检察院开辟线下“两法衔接”专项小平台,依托“首办监督员”机制,与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联络员互通执法司法信息、法律适用标准对接,实现办理恶意欠薪案件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第一时间督促移送的目标。在陈某某案件中,奉贤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收集、固定证据,从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是否逃匿、是否有其他应负责嫌疑人等角度全面细化列出侦查提纲,确保取证质量。
2、督促落实还款,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奉贤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仅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更多着眼于维护讨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奉贤区检察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的拖欠工资汇总表,首先,联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征询意见;其次,在与陈某某及其家属沟通中得知陈某某有部分赔偿能力,且其对剩余款项有较为明确的还款计划,据此,奉贤区检察院、区劳动监察大队、镇政府联合督促其家属先行支付拖欠工资35万元;再次,区检察院听取了被欠薪农民工的谅解意见,并让陈某某对未支付工资制定还款计划;最后,由区劳动监察大队监督执行,有效地维护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
3、保持审慎羁押理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在被害人权益得到维护且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奉贤区检察院保持审慎羁押的理念,并考虑到陈某某逃避追讨欠薪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既有利于追回债权支付欠薪,也有利于其恢复经营活动。在陈某某作出35万元赔偿、制定了还款计划后,奉贤区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支付了农民工剩余工资18万余元,并重新经营公司。奉贤区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了缓刑的判决,较好地实现了刑罚轻缓化与犯罪人员再社会化作用。
三、社会效果与警示意义
1、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司法保障。从涉案被害人来看,被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坚持“治欠保支”,公正高效处理好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对欠薪犯罪实行零容忍,实现司法震慑。陈某某案件为公司经营者敲响违法必惩的警钟。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公司经营者恶意欠薪,不仅有违诚信,如果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的行为直接触犯了刑法,检察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司法震慑作用。用人单位一旦触碰刑法,一定会受到道德、法律的双重审判。用人单位不敢大胆妄为,恶意欠薪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3、类案专办,强化检察监督。奉贤区检察院指定办案骨干针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实行类案专办,定期汇总梳理典型共性问题,并与法院、公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部门加强常态化沟通交流,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着力防范和处置因欠薪引发的各类案件,有效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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