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飞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宝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88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宝礼 2016 年5 月 2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3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贰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宝礼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人民币贰万陆仟陆佰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宝礼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宝礼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整;
五、对申请人王宝礼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