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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养老和就地安置人员有关待遇的若干规定

2019-2-12 0:00:00发布624次查看

各村、公司、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征地养老、就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就征地养老人员、就地安置人员的有关待遇规定如下:

一、征地养老人员的待遇。

    (一)按月领取养老人员的生活费。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目前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为每月386元,以后按照上级规定进行调整。养老金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按月发放。

(二)医疗费补助(参照区府(1994)220号文件精神及区征地养老所有关规定)。

1、医疗待遇。

实行医疗费包干使用和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即:

(1)一年内医疗费在200元内的,实报实销。其中120元以每月10元包干给养老人员使用(随养老金一并下发),节约归己;其余80元凭发票实报实销,不满80元的余额部分奖励给个人。

(2)一年内医疗费在201—500元内的,最高补助额为其中的90%,其余10%由养老人员本人负担。

(3)一年内医疗费在501—1000元内的,最高补助额为其中的80%,其余20%由养老人员本人负担。

(4)一年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最高补助额为其中的70%,其余30%由养老人员本人负担。

2、不予补助、报销的费用。

(1)康复住院治疗、私人诊所和外地医院的治疗,滋补和调理性治疗以及自购药品、自找医生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助;挂号费、住院费、陪客费、护理费、伙食费不予报销。

(2)因打架斗殴、医疗事故、交通肇事造成伤、残、亡的医疗费,应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和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执行,按责任区分,由肇事单位或个人负担,不予补助。

(3)凡发现弄虚作假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补助,直到清退已补助的金额,并停止半年享受医疗待遇。

3、医疗费补助手续。

(1)养老人员患病应在指定的医院就诊,并实行就近医疗和逐级转诊制。

(2)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按自费方式和医院结算。

(3)医疗费超出20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凭本人的病历卡、转诊单、医疗费收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办理补助手续。

(4)波合磁共振、ct须经得管理部门同意(急诊除外)。

(5)住院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三)丧葬补助费(参照区征地养老所规定)。

养老人员去世,应在一个月内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按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给其家属作丧葬补助费。

二、征地就地安置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征地就地安置人员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负责统一向嘉定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收缴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1)在职人员。

个人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集体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镇当年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标准缴纳,差额部分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负担。

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向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半年缴纳一次。

(2)待安置人员。

待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全额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负担。

2、退休年龄、退休金。

就地安置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男性60足岁,女性50足岁。就地安置人员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金,退休金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月发放。

(二)医疗费享受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三)待安置生活补助费(过渡费)。

征地待安置人员在待安置期间,可领取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每月260元。

(四)享受下岗补助费。

就地安置人员下岗,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下岗补助费。下岗补助费低于征地待安置生活补助费的差额部分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负担,同下岗人员半年结算一次。

执行时间:二○○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原封浜、江桥有关征地人员、就地安置人员待遇的规定自行废除。

本规定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负责解释。

 

 

 

 

 

江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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