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注意啦!
大家在丢垃圾的时候
可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任性”
随随便便不分类
就丢进了垃圾桶
个人混合投放垃圾
最高罚200元
单位混装混运
最高则可罚5万元
小编这就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2019年1月31日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个人混投最高罚200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从7月1日起,个人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万元。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卖如果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最高罚5000元
上海党政机关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餐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条例》规定,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如果主动提供并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餐具。如果主动提供,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前,很多市民担心,自己分好了类,垃圾车却混装拉走,挫伤了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这种情况将被严格禁止,《条例》明确全程分类:单位和个人要源头分类,物业公司要分类驳运,收运企业要分类收集和运输,最后处置企业要分类处置。
与之匹配的,是“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如果不按标准分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以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有物业的小区,物业为管理责任人
你家的垃圾分类投放,由谁来管呢?
《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按照《条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条例》规定,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上海市生活垃圾实行“四分类”标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