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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9-1-29 14:43:25发布69次查看

据闵行区消息: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闵行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闵行区委印发<中共闵行区委常委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现就中心党组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对中心工作的领导。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完善领导机制、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根据中心党组议事决策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二)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由党组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区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中心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项,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五)研究决定中心工作人员考核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中心干部职工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审定事宜和区各民主党派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研究决定区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推荐申报事宜。
  (八)研究决定年度项目计划及年中调整计划、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及年中调整计划、财政(财务)预算资金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及通报研究年度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
  (九)研究决定应由党组决定或报请上级党委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l、“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听取群众意见和进行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党组书记与分管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共同酝酿后向党组会提名,为党组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同时,应向纪检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并保证纪检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监督程序。
  3、提请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中心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程序提出,党组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组会会议的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组会会议召开前二日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进行票决。
  3、党组书记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5、党组成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6、相关部门、监督员等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列席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7、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集体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会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党组在中心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二)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定期向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办公室对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组会和党组书记报告。
  (四)纪检部门对党组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党组应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制度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六)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法依纪应予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七)按规定向区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组会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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