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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环保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环保监管的通知

2018-1-11 0:00:00发布86次查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环保监管工作,现就我区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环保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环保管理要求

(一)审批、备案和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项目应当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环保局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标准,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必须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并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自主验收工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运行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未取得相应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运行。核技术利用单位名称、法人发生变化,可直接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环保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1、设施设备环保管理技术要求

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落实各类污染防治措施,保障环境安全。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设备有:食堂餐饮厨房设备、空调、冷却塔、热泵机组、锅炉、垃圾房、水泵、风机、备用发电机、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环保设施指污水处理设施(消毒池、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和隔油设施)、废气处理设施(食堂油烟、锅炉、车库废气处理设施、垃圾房臭气和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噪声治理设施、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等。环保设施管理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2、环保设施故障维修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须加强对环保设施的保养、维修、巡检等,确保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环保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日电话报告(63131571)且于次日书面报告至区环保局(属于南东、淮海、五里桥、老西门、半淞园街道的,送至黄浦区重庆南路100号1504室;属于瑞金、外滩、打浦桥、小东门、豫园街道的,送至黄浦区重庆南路100号1502室),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完成检修和更新。

如环保设施因大修、改造而需暂停使用的,需在施工前四十五天将工程方案及暂停使用期间的临时处理措施报区环保局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环保设施拆除、闲置报批制度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区环保部门同意。

4、管理台账制度

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消毒池等污水处理设施、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和各类污染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辐射安全防护等)的环境管理台帐,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环境管理台帐应当记录各类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的情况及相应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三)环保设施委托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相应的污染物处置和环保设施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对委托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机构内的污染物排放、设备和环保设施管理负总责,不免除法律责任。

(四)固体废物规范处置管理要求

1、医疗废物

各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有资质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执行医疗废物月报和年报制度。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交区环保局,每年2月15日前向区环保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情况。

2、其他危险废物

除医疗废物外其它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废物(如实验室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废弃荧光灯管、废矿物油、废电器电子产品、污水站污泥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关于全面加强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1〕35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等要求,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设置单独存放点,禁止随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不得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不断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类台账完整清晰,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2、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放射性警示标志,连锁、报警装置运行正常,落实放射源库双人双锁制度、设施日常维保制度等,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3、区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区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我评估报告,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市管单位直接向市辐射站提交。

(六)应急预案制定要求

各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机构规模、诊疗内容等自身情况制定综合性应急预案或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须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配置应急装备及物资,针对意外事故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根据内部及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和《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环保局备案。同时通过其网站、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落实好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

(七)信息公开要求

凡被列为区管重点监管名录的单位,应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在相应的网站等便于被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医疗机构的环境信息。

二、环境监管和监测要求

(一)监督性监测要求

区环保局对各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加强监督性环境监管和监测。对各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废水、废气、噪声、核技术利用单位计量防护实施监督性监测和抽检。监测内容包括废水总排口浓度,二级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消毒池进水、出水浓度,边界外1米噪声、工作场所周围辐射剂量率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污染因子。各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提供规范的检测口、搭建安全平台等监测条件。

(二)监督性监察要求

区环保局对各医疗机构(含核技术利用单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环保设施非正常运行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有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且不按时改正的,区环保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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