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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即将启动,来看申请流程

2019-1-18 5:00:00发布82次查看

  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市府第39号令),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仅限本市户籍家庭)将于2019年1月30日全面启动。具体咨询受理期限、时间地点、准入标准等详见
一、咨询受理期限、时间和地点
本次咨询受理时间:2019年1月30日—3月29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户籍有年限:必须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居住有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收入有规定: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
4、财产设限额: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近期没卖房: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也没有把住房赠送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此外,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除了必须满足以上5个条件外,还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
(3)离婚的需满3年才能申请。
三、申请家庭可以购买什么房型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家庭可购买的房型主要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确定,本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具体如下: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在上述供应标准的基础上,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四、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有哪些规定?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2、核算方式:
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五、房源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
经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为保障第七批市统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供应,市住房保障机构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集落实房源。预计本市第七批市统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主要分布在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云翔拓展和黄渡、宝山顾村拓展和浦东惠南民乐等基地。
待本批房源项目明确后,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2016〕4号)明确房源项目定价并适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六、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和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号)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人和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号)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9、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0、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1、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2、街道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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