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分类信息网
免费发信息
上海分类信息网 > 上海新闻网

长宁禁止五类人员在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工作

2019-1-17 10:44:42发布40次查看

据长宁区消息:1月15日上午,长宁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由长宁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8家单位联合制定,旨在推动完善特定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预防机制。
  此前,本市检察机关已经针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禁止和入职查询展开探索实践。在此基础上,《意见》扩大了受限人员范围,明确实施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实施过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等五类人员将被禁止在相关行业工作。
  市检察院未检处负责人吴燕表示,该方案为长宁区先行先试,上海市级层面的关于未成年人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建立的从业禁止制度有望在今年出台。
  现有制度存不足,长宁先行先试
  2018年,本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了225件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涉案人数280人,其中,性侵案件占到了60%。吴燕介绍道,部分的作案人员来自教育、培训、看护行业,而且有前科劣迹。同时,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冬生表示,虽然法律法规已经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比如,谁是执行主体、谁来追究违法禁令者的责任、刑事从业禁止与行政从业禁止缺乏衔接等问题就没有明确答案。
  此外,从业禁止和入职查询的探索实践,目前仅针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但该院结合办理的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等案件,发现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以及实施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等违法犯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同样应当被纳入从业禁止范围。因此,该院立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延伸工作,研究和探索在长宁先行先试,尝试推动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中建立专门的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行政人员、保安、门卫、司机等均在禁入范围
  《意见》共10条,和以往的禁入制度相比,受限人员范围更广、明确禁入的行业更多、黑名单数据库信息更全,同时,明确了执行监督部门,理顺相关衔接协调机制。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的用人单位对于经查询发现存在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实施过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刑事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均不予录用。
  这里的违法犯罪记录不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也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记录,甚至还包括已经废除的劳动教养,只要有以上记录者不能在长宁区内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任职。禁入的岗位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等,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司机、保洁员、志愿者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针对自建地方数据库而导致外地犯罪记录难以查询的问题,《意见》中黑名单数据库的建立以公安机关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为基础,实现数据库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的全覆盖和准确性。对于拟招录或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招录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查询拟招录或聘用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据了解,自《意见》出台后,长宁区检察院已对10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建议法院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或看护行业,区法院均判决予以支持。
上海新闻

VIP推荐

上海分类信息网-上海免费发布信息-上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