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修订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
2019-1-16 0:00:00发布37次查看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制订了调整和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的方案,并于近日获市政府批准同意。
本市自2010年开始实施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房的政策,规定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房源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实施以来,在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渠道,提高保障性住房房源适配性、促进职住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市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是在保持原政策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不变的基础上,根据本市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针对各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产权车位、配建房源资产入账和全装修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产权车位方面,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相关规定配建产权车位,并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在配建房源资产入账方面,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配建房源时应同步向区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经第三方机构认证的配建房源建安成本价核价文件,作为配建房源国有资产入账的依据;在配建房源装修标准方面,规定配建房源用途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实施全装修,装修标准参照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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