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走私石首鱼鱼鳔案:两被告走私价值220余万元货物 获刑7至8年
2019-1-9 14:33:23发布81次查看
东方网通讯员牛贝、记者刘理1月9日报道: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受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保护,禁止走私入境。但由于民间传说其鱼鳔极富营养和药用价值,部分公民仍然铤而走险。去年,李某峰、李某仪在明知石首鱼不可走私的情况下,仍携带价值达220余万元的97包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入境。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生效判决,两被告人分别以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获刑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走私石首鱼鱼鳔案宣判。
26岁的李某峰和27岁的李某仪,均系广东省江门市人,在国外打工。2018年2月1日,二人携带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从墨西哥乘坐航班,于同月3日凌晨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侦查机关接相关情报线索后在机场进行布控,李某峰、李某仪在海关监管区内观察海关监管情况、准备伺机入境,侦查人员遂上前对二人进行现场询问,二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交代携带鱼鳔入境的事实。侦查人员后从两个行李箱内查获石首鱼鱼鳔97包,共计351个。经鉴定,上述鱼鳔均是鲈形目、石首鱼科、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属的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totoabamacdonaldi)的鱼鳔,来源于351个个体,该鱼类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鱼鳔价值2,246,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峰、李某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共同携带入境,数额达22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又当庭自愿认罪,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峰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仪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鱼鳔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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