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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管理办理(试行)》的通知

2019-1-4 0:00:00发布47次查看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为合理界定市属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范围,规范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监管,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国资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市属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上海市市属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合理界定市属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范围,规范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监管,促进防汛排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属雨水设施运营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雨水设施是指具备防汛功能的市属泵站,以下简称雨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雨水设施运行总成本是指雨水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各类费用支出总和。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规则,界定和规范雨水设施运行成本开支范围、内容、标准等,雨水设施运营企业以防汛排涝达到政府管理要求为前提,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服务效率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是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会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
(一)检查、监督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的执行情况,对雨水设施运营企业执行成本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住建委对雨水设施运营企业年度成本决算进行审核,对雨水设施运营企业贯彻成本规制情况进行评价,对雨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开展财务监理,并完善项目管理办法;
(三)向市政府提交有关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的政策建议;
(四)对因新要求和新增资产(设施)而产生的新增成本进行审核;
(五)对因客观原因导致超过成本规制上限的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进行审核;
(六)讨论和决定与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成本规制原则)
成本规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统筹兼顾。成本规制覆盖雨水设施运营各环节,并与信息公开制度、财税政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衔接。
(三)合理相关。成本明细项目的设置应反映雨水设施运营行业的生产流程和运行规律。成本项目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兼顾现状和前瞻性,能够调动雨水设施运营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共同承担雨水、污水功能的成本费用按照雨、污水业务量比例进行分摊(详见附件:排水公司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核算办法)。
(四)公开透明。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推动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评价信息公开,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成本实际情况。
第七条(成本费用构成)
雨水设施运行总成本由雨水设施运行直接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组成。非正常经营活动费用、与雨水设施运行无关的费用、各类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赞助、捐赠等非正常支出均不列入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费用。
(一)雨水设施运行直接成本指雨水泵站等配套设施运行发生的合理运营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清淤费、修理维护费和其他等。
(二)税金及附加指雨水设施运营企业从事防汛排涝运营业务,依法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三)期间费用指雨水设施运营企业为组织管理防汛排涝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八条(约束指标)
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费用中的主要项目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人工成本。主要是市属城镇雨水设施运营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用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离职后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其中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职工薪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或标准计提,并不得重复列支。
严格控制现有职工人数,新增设施按照防汛排涝能力、工艺设计流程核定新增用工岗位数量。同时,建立和完善职工绩效考核激励制度,充分体现高效、精简、奖罚分明的用工原则。
在完成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考核指标、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职工工资可以按照市政府“关于本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市国资委相关实施办法的要求,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报污水处理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次年按审计结果报经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清算。
(二)动力。主要为直接用于雨水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以该企业前三年加权平均单耗(权数依次为20%、30%、50%)和当年电费平均单价,按当年雨水排放量加截流量控制动力成本总额。
(三)清淤费。指在“两水平衡”(兼顾水安全、水环境)的新常态管理模式下,常规性的泵站清淤发生的费用。以该企业前三年平均清淤单价,按当年实际清淤量控制清淤费。
(四)修理维护费。指雨水设施运营企业为确保防汛排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而发生修理费。按年初固定资产原值的1.5%控制。
(五)其他成本费用。除上述成本项目以外的与雨水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辅助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材料费、监测费、清运费、差旅费、办公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科研费、折旧费等费用。这些支出按照国家和本市行业相关规定据实列入成本,并控制在上述(一)—(四)成本费用总和的10%范围内。
第九条(管理指标)
雨水设施管理指标主要通过雨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指标控制,确保雨水设施设备完好、时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确保泵站启动及时、运行合理、调度科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雨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主要包括基础管理、运维年度抽查、运维管理、应急联动、服务实效等内容,每年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合格,95分以上优秀。
第十条(取值方法)
规制值是指本办法明确的约束指标和管理指标的限制值。年度成本实际发生数额超过规制值的,按照成本规制值计列;年度成本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成本规制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列。对因物价波动较大、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雨水设施运行成本变化较大,经过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效果评价)
成本规制执行情况应当纳入雨水设施运营企业经营考核范围。
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雨水设施运营企业成本规制评价工作。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控制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服务效率的执行情况、成本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总任务完成情况、按照规制需核减的成本、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管理部门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经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规制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评价报告作为成本监审、企业经营考核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二条(诚信约定)
雨水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防汛排涝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规范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成本信息。若发现存在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将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雨水设施运营企业成本规制管理部门各成员、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价雨水设施运营企业成本规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适时调整)
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另有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水公司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核算办法
附件
排水公司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核算办法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主要承担上海中心城区污水输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以及中心城区浦西防汛排水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职能。由于目前排水公司服务区域内有大量的合流制泵站,使雨水、污水生产业务存在混合核算成本的客观情况,排水公司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防汛排水、污水成本划分进行研究,制定了相对科学、合理和稳定的成本核算办法。
一、生产描述
(一)泵站性质分类
排水公司泵站类型分为五类:闸泵、雨水泵站、合流泵站、污水泵站和合建泵站,五类泵站的具体功能介绍如下:
1.闸泵
闸泵也称为河道翻水泵闸,是指具有河道翻水或调水功能的泵站。闸泵具有防汛功能。
2.雨水泵站
在分流制排水系统中,将雨水管渠内的天然降水直接向自然水体排放的泵站。
雨水泵站分为:有截流设施和无截流设施两种类型。有截流设施的雨水泵站具有防汛和污水输送功能,无截流设施的雨水泵站主要具有防汛功能。
3.合流泵站
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将晴天污水及降雨严重污染的初期雨水排入截流干管,而将去除初期雨水后剩余的雨水排入水体的泵站。
合流泵站分为:有截流设施和无截流设施两种种类型。有截流设施的合流泵站具有防汛和污水输送功能,无截流设施的合流泵站主要具有防汛功能
4.污水泵站
在分流制排水系统中,将泄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及沿途管道的污水通过逐级提升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的泵站。
污水泵站分为:支线输送泵站、干线输送泵站和污水厂外输送泵站三种类型。支线输送泵站带有污水收集、输送功能,其污水进入干线系统;干线输送泵站指干线大型中途提升泵站;污水厂外输送泵站主要为地区污水处理厂服务,其污水不进入干线系统。
5.合建泵站
在分流制排水系统中,将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合建在一起,共用一套配电等系统的泵站。目前排水公司有个别合建泵站,按泵站性质统计入雨水泵站(有截流设施)。
名词解释:
截流设施主要是指在泵站内设置的污水截流泵或截流管(截流井)。其目的是把收集或者混接进入泵站的污水截流进入污水管网,最终纳入污水厂。截流的方式主要分为泵前截流和泵后截流两大类。
泵前截流:将服务范围内的旱流污水和初期雨水通过泵站附属截流管或截流井等截流设施,以重力流的形式直接截入污水总管,而超过截流部分的雨水则由雨水泵提升后排入河道。
泵后截流:将服务范围内的旱流污水和初期雨水通过污水泵提升后排入截流污水总管,而超过截流部分的雨水则由雨水泵提升后排入河道。
(二)泵站功能简介
排水公司五类泵站主要有防汛和输送两大功能,泵站的生产运行也紧紧围绕这两大功能,其中:
防汛功能:只具备防汛功能的泵站分别为闸泵、雨水泵(无截流)、合流泵(泵前截)、合流泵(无截流);
输送功能:只具备输送功能的泵站分别为污水泵(支线输送)、污水泵(厂外输送)、污水泵(干线输送);
防汛和输送功能:同时具备防汛和输送功能的泵站分别为雨水泵(有截流)、合流泵(泵后截)、合建泵站。
二、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核算内容及归集方式
(一)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核算内容概述
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直接成本、综合费用和更新改造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直接成本:包括工资、工资附加及福利费、材料、动力、清淤费、检修及其他等;
2.综合费用:指基层单位制造费用和公司本部费用,其中基层单位制造费用包括基层运行及保障管理费用;本部费用包括本部制造费用(抢修费用、科研费用、检测费用、设施维护、折旧费用等)、本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更新改造费用:系公司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出。
(二)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分摊比例及归集方式
1.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分摊比例
由于公司生产业务相对稳定,是成本构成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将泵站的实际生产业务结果作为成本分摊依据。根据2013年至2017年泵站实际业务量,确定雨水设施运行成本分摊比例为生产比例一、生产比例二,具体数据如下:
生产比例一:合流泵(有截流)防汛直接成本分摊比例
类别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年均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排水量
12%
12%
14%
12%
6%
11%
截流量
88%
88%
86%
88%
94%
89%
注:雨水设施运行成本占比=合流泵(有截流)年排水量/[合流泵(有截流)
年排水量合流泵(有截流)年截流量]
生产比例二:综合成本中雨水设施运行成本分摊比例
类别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年均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防汛比例
14%
17%
20%
19%
16%
17%
输送比例
86%
83%
80%
81%
84%
83%
注:雨水设施运行成本占比=年防汛排水量/(年防汛排水量干线输送量)
2.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归集方式
基于泵站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成本的归集方式。具体如下:
直接成本:公司管下范围内防汛设施,除合流泵站(有截流)及合建泵站按比例分摊计入防汛直接成本外,其他防汛设施发生的直接成本均全额列支入防汛直接成本。其中由于合流泵站(有截流)及合建的人员、设备配备具有双重性,电表也合用,资源的共用性导致成本分别核算的困难,因此合流泵站(有截流)和合建泵站的直接成本分摊计入相应雨水设施运行成本与输送成本。
综合费用:鉴于该费用归集了公司各层级综合管理成本,涵盖了公司防汛、输送业务,故需根据公司防汛占防汛及输送总业务量的比例分摊进入雨水设施运行成本。
3.排水公司雨水设施运行成本费用支出的归集步骤:
步骤一:以泵站类别为基本核算单元,闸泵、雨水泵站及合流泵(无截流设施)的直接生产成本直接归集入雨水设施运行成本;
步骤二:合流泵(有截流设施)及合建泵站的直接生产成本按生产比例一(五年均值11%固化)分摊计入雨水设施运行成本;
步骤三:综合成本(基层单位制造费用、本部制造费用、本部管理费用)按生产比例二(五年均值17%固化)分摊计入雨水设施运行成本;
步骤四: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根据资产所属类别统计,除承担综合功能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出按生产比例二(五年均值17%固化)分摊计入雨水设施运行成本外,其他项目按受益对象直接归集入雨水设施运行成本。
(三)其他说明
1.排水公司现有的4座合建泵站生产上数据也统计为雨水泵站(有截流),成本也同雨水泵站带截流设施进行归集。未来由于土地紧张等因素,合建泵站可能会逐渐增多,如上述成本分摊原则确定,合建泵站应分别统计防汛及输送业务量,继而分摊相应成本;
2.基于泵站的性质及运行模式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不会有较大变化,故用泵站为生产业务基本点,按泵站属性归类成本的做法相对合理;
3.为确保款年度项目成本分摊比例稳定性,故将分摊比例固化,取值为2013-2017年业务量比例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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