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公布,这意味着继今年10月起实施个税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之后,第二个改革红包也已落地。
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除了大病医疗为据实限额扣除外,其他五项均为定额扣除。
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上海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如何申报的问题,此次政策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推出的个人信息采集电子模板、手机app和web端软件,方便快捷地向任职受雇的单位填报、提交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