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还剩十多天就结束啦!辛勤工作的小伙伴们,如果没来得及使用年休假,该怎么办呢?难道只能自动放弃?
市人社局解释,如果单位在年底前,还没安排职工休完当年的年休假,过期不等于自动放弃,可通过跨年度补休和支付年休假工资等方式处理。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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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n)确定,享受期限分为三档,具体为:
1年≤n<10年 5天
10年≤n<20年 10天
n≥20年 15天
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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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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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还没安排职工休完当年的年休假,过期不等于职工自动放弃,可以这样处理:
方式一:跨年度补休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方式二:支付年休假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标准:
日工资收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00%
300%
300%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另行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
日工资收入
日工资收入=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详见下图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具体折算方法
应休未休年休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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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其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折算给予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算。
具体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来源 | 市人社局、上海发布
编辑 | 长宁区新闻宣传中心 吴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