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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污染环境者宣战 !上海铁检院集中发布4个行业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2018-12-15 10:09:20发布61次查看
  新民晚报讯 (记者郭剑烽)昨天(14),上海铁检院召开“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周”启动会,并集中发布4个环境污染方面的行业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责任与使命。上海铁检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用公益诉讼新的利器来维护生态环境。上海铁检院是全市首个成立专门公益诉讼部的检察院,为公益诉讼量身打造一个专业化办案团队,让专业的人办理专业案件。今年以来,该院共梳理公益诉讼线索326条,立案14件,已经提起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完成1件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先后提起了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例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积极践行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职能作用。
上海铁检院副检察长俞蕾表示,“惩治犯罪、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保护和修复生态。”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上海铁检院还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效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在全市首家探索以磋商的形式推动犯罪嫌疑人、环保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进行协商,已有2起案件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一般来讲,如果等到诉讼结果出来后再治理环境,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时间更长,通过协商可以不需要等诉讼结果就先能把环境治理好,这种做法不仅大大节约了治理的时间,也有利于环境修复。在办案的同时,通过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媒体上好普法公开课,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绿色发展理念,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据悉,全市检察机关从12月17日开始至21日,以“保护公益,检察官与你同行”为主题,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周”活动。通过系列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主要内容,发挥检察机关履行“公共利益的代表”职能作用,提高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与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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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首例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上海某门窗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的生产,该公司自2012年至今,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未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长期放任员工将清洗铝合金产生的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雨水沟渠,最终排入公司外的iv类地表水体,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6月7日,上海铁检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单位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人民币365475元、鉴定评估费25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18年7月19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上海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涉长江流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上海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首次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上海铁检院在办理该案中,与相关鉴定评估机构沟通协作,就本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达成共识。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成本、外环境水体类型、侵权人赔偿能力等方面做了全面调查取证,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真正得到落实。
2、本市首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2014年下半年起,刘某富、刘某红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场地收集、处置工业废油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通过场地上的废弃渗井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9月18日,上海铁检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富、刘某红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及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1915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18年10月25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性质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未经处理随意向土壤、水体倾倒、排放,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院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提起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是让污染者承担起“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也是对其他相关企业、公民的警示教育。
3、组织开展本市首例环境污染类公益诉讼磋商
2017年11月,上海某五金制造公司在清理厂区时,其法定代表人黎某明知公司碱洗工艺中产生的废槽渣有毒有害,仍指使工人在厂区南面围墙内的绿化带内挖坑,将废槽渣填埋于四个渗坑内并覆土掩盖。该污染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上海铁检院主动对接环保部门,通过前期调查、现场勘查等明确环境公益受损情况。经专家咨询及与相关部门沟通,认为该类危险废物在土壤中易于区分、渗透力不强,结合本案的污染时间,一般不会影响到地表水及地下水,对土壤的污染程度尚不严重,具有通过磋商解决的基础。
在办理该案中,该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统筹考虑修复方案可行性、成效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等因素后,在2018年9月7日,就本案探索组织开展了公益诉讼磋商,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经磋商达成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污染企业承担环境公益责任及全额赔偿,对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及时修复,促使环境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减少司法成本,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诉前调查
2008年3月,某化工公司为处置其租用场地上多只装有含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违反规定擅自让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体经营者钱某进行处理,后该公司与钱某将上述含化工残渣的废铁桶直接填埋于该场地地下,导致场地非法填埋区域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并造成危废应急处置费、鉴定评估费、后续环境修复费用等损失共计619万余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是上海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首例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上海铁检院办案人员通过调阅刑事案卷证据材料、向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情况、勘查污染场地、沟通评估机构、询问当事人、核实赔偿能力等大量工作,全面查清本案环境污染事实、搜集并固定环境侵权证据,顺利完成了本案的诉前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公益监督职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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