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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17-12-27 0:00:00发布75次查看

201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贯彻落实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等有关要求,提出七方面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障本市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区政府和各部门在预防接种方面的组织领导要求,优化管理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投入与保障,切实落实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优化本市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疫苗集中招标和采购工作。明确疫苗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招标和采购,并由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疫苗配送企业”)配送。第一类疫苗及配送服务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招标采购。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及配送服务在上海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进行集中招标。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向受种者收取疫苗费用和相关医疗服务费用。第二类疫苗疫苗费用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管理的规定。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向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
三是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明确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等全面、完整、真实记录疫苗流通和使用信息,实现全过程可追溯。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全过程管理,实施温度监测,确保疫苗全程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明确对流通和冷链管理不符合要求疫苗的报告、回收、销毁等处置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服务管理。明确各区政府应科学、合理地统筹规划并调整优化辖区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协调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各接种单位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推进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预约接种、信息查询等精细化服务。规范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调查、诊断、鉴定。强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多部门政策衔接。
五是进一步加大预防接种投入保障力度。明确各区政府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接种单位专业人员数量与预防接种服务量相匹配。各级财政部门保证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
六是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将预防接种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明确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财政等部门各自监管职责和范畴,落实全过程监督管理。
七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明确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积极、广泛和深入宣传预防接种工作。健全和完善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针对热点问题和有关事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注和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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