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2018-12-10 10:30:00发布54次查看
近日,黄浦区财政局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方式、限额标准及处置的程序等。
一是明确处置范围和方式。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二是调整限额标准。原《实施细则》中处置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需报区财政局审批,此次处置限额调整为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
三是规范处置程序。对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从严审批,严禁直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新增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有偿转让,应当经区财政局审批,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新增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原则上应当公开处置。新增资产核销的相关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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