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上海市政府于2003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九段沙湿地保护、维护长江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以及打击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2005年九段沙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颁布,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为此,《管理办法》修改列入了2018年市政府规章修改正式项目,以进一步加强对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更好地与上位法及有关规定衔接。
《管理办法》修改涉及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对相关名称表述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
对涉及到相关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
对管理部门表述变化进行调整
对照新修改的上位法对管理内容进行完善
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其中,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公安、海洋、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个功能区
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依法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
此次修订的条例还对三个功能区的行为限制进行了明确,即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目的,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在实验区内,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不得影响水动力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
同时,此次修订还增加一款,即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了在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以及相关保护设施、设备;擅自割青;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活动。
《管理办法》罚则进行了调整
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但情节较轻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保护区造成破坏且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