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评选标准,看看你家有没有优秀历史建筑
2018-11-21 11:11:27发布64次查看
上海是全国最早开展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城市之一。自1991年起,市政府陆续发布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和保护条例。2017年,市委、市政府确立了“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工作思路,以“整体保护、积极保护、活化利用”为主线,积极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
11月20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明确了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提出了保护要求和措施。
明确评选标准,看看你家有没有优秀历史建筑
《条例(草案)》发布以来,不少市民关注自己家的老房子是否算是优秀历史建筑,也想要了解如果有幸评为优秀历史建筑,该如何去保护它。记者集中对共7章64条内容进行梳理,将其划归为所有人要求、政府职能两个板块,明晰了所有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想要评选优秀历史建筑,首先要了解评选标准。《条例(草案)》第十条将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详细划分为五类,规定: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管理部门推荐保护对象,经批准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作为建筑的所有人,该如何保护优秀建筑?
被批准成为优秀历史建筑只是保护的第一步,在保护过程中,仍有许多环节值得所有人注意。
首先,《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三个“不得”: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若违反此规定,则由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于建筑的修缮及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相应的修缮费用由所有人负责承担。若违反此规定,则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告。未立即组织抢险保护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迁移和拆除优秀历史建筑。若违反规定,则处以50%到10倍之间不等的罚款。
另外,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要注意,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会纳入信用管理,若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于《条例(草案)》中对所有人及责任人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毛放委员认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法规强化突出了所有人的保护责任、加大了所有人的惩处力度、优化了所有人的罚款的设置,这对于公民的义务有极大的增加。
钱耀忠委员也同样提出法规对于建筑所有人的限制过多,建议政府加强引导,增加对于所有人的权利的划分,从而调动积极性,让群众想要主动加入优秀历史建筑,将义务、责任、压力转化为动力。
城建环保委认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条例(草案)》赋予了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较多的义务,但对其合理权益考虑偏少,建议对此作进一步研究。对于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缮,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机制,而不仅限于补贴有困难的。
政府在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中担任什么样的角色?
《条例(草案)》同样对政府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规定政府保护工作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服务企业,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第二、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房屋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第三、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最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数据系统,实现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为了完善政府工作,叶青委员提出,“留改拆”意味着一大批优秀历史建筑平时的修缮变成必须而常态化的重要的保护环节,然而目前的施工人员面临缺口大、不专业两个问题,不擅长历史建筑的修缮,无法找到合适的修缮办法。他呼吁政府建立与政策相匹配的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创立专业培养修缮历史建筑的学校,同时提升施工队伍的专业度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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