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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长宁区法院发布融资相关白皮书

2017-12-27 0:00:00发布79次查看

近年来,作为民间融资的创新方式P2P、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以其灵活性、便捷性、普惠性广受关注。但由于各类提供融资业务的投资公司资质良莠不齐,其粗放式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较多的风险隐患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上的漏洞。

记者日前从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长宁法院2014年—2016年涉投资管理公司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中获悉,3年来,该法院受理的涉投资管理公司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其中2016年同比2014年增加266.67%。老年人成为理财的热衷者,同时也是主要受害人。

【现象】

老年人成最大受害者

近日,长宁法院来了一位颤颤巍巍的起诉人。现年90岁的丁老伯秉持“人不理财,财不理你”的理念,在如此高龄卷入了委托理财的漩涡。年事已高的丁老伯在回答法官的每一句话时都因为耳背,要不断大声重复。

说起自己此次的纠纷,丁老伯悔恨不已。今年初,他在偶然间与一家投资公司的员工认识了。该员工向丁老伯介绍了一个位于浙江的养老投资项目。“他说国家现在都在扶持养老项目,所以这个项目稳赚不赔。”丁老伯说,该公司给予他的年利率为12%,远高于银行利率。

被这个养老项目的美好前景所迷惑,丁老伯不疑有他,将自己20万元积蓄都投入其中,双方约定,在今年6月之前将全部本金及利息返还。

谁知,仅仅拿了2个月的正常利息后,丁老伯的投资就没了回报。为此,丁老伯拖着年迈的身体一次次和该投资公司交涉,可是直到6月份到期,丁老伯的钱还是没有踪影。为此,丁老伯只得将投资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该公司表示愿意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将丁老伯的20万元返还。签下调解协议书后,丁老伯依旧不放心。“虽然现在对方答应还钱,但分了几期,我真不知道对方是不是每期都能还。”丁老伯感到既懊恼又无奈。

法官告诉记者,2014至2016年间,长宁法院共受理涉投资管理公司纠纷案件247件,其中2016年受理132件,收案数较2014年和2015年的36件和79件分别增加266.67%和67.09%,涉投资管理公司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在相关融资类纠纷中,丁老伯的遭遇其实并不少见。由于涉案合同大多约定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受到普通个人投资者的追捧,其中以金融知识匮乏、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为最,此类人群较难识别合同性质与高回报背后的潜在风险。

该类案件的自然人原告所在区域覆盖较广,除上海各区外还有浙江、广东、安徽等外省市地区。尽管个案涉案金额不大,但总体金额巨大。个案涉案资金额一般在100万元以内,但对于大多数老年人原告而言几乎相当于毕生积蓄,由于涉案自然人人数众多,涉案总金额有的更是高达数千万元,人均贷款金额逾60万元,超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规定的个人向同一平台贷款金额的上限。

投资公司跑路频频

年近八旬的刘老伯夫妇如今拿着那张胜诉的判决书依旧愁眉不展,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去找到三名被告,要回自己的投资款。

2015年,刘老伯夫妇也被人鼓动,一头扎进了投资理财的圈子。通过某投资理财公司,他们向另一家机械公司投资出借7万元。“当时有理财平台公司作为中介,还有第三家科技公司作为担保,我们以为这样的投资是非常安全的,哪里晓得最后这3家公司统统跑路了。”

2015年3月,刘老伯夫妇分别与被告机械公司签订5份《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刘老伯夫妇借款7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本息一次付清。

然而,借款到期后,刘老伯夫妇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拿到本息。而当刘老伯再去找这3家公司时,却发现3家公司都“人间蒸发”了。无奈之下,刘老伯只得向法院起诉这3家公司,追讨借款。最终,3个被告都未到庭应诉,法院作出了缺席审判,判决刘老伯夫妇胜诉。

只是赢了官司,刘老伯的借款追讨之路还在继续中。

据了解,在融资类案件中,下落不明或涉刑事犯罪的投资管理公司增多。长宁法院法官表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融资业务极易产生资金链断裂问题,因而无法向投资人偿还欠款,支付所谓的高额投资回报,出于逃避责任等原因,涉案投资管理公司往往会遣散员工,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送达不能,在以投资管理公司为被告且以判决方式结案的35件融资类案件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有28件,占比80%。

3年间,至少7家投资管理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被上海或外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涉及的案件数量达63件,占融资类案件收案总数的41.45%。

【探究】

监管缺失 虚假宣传凸显

翻开这些融资纠纷案件的卷宗,可以发现不少成为被告的投资管理公司,都宣称背景雄厚、风控严谨,但实际上或虚构投资项目或虚构让与债权及理财产品,虚假宣传问题凸显。

这些投资管理公司为了规避法律,多与投资者签订形式多样的合同,包括债权转让合同、居间借款合同、投资理财合同、投资合作合同等,其中还涉及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所谓金融产品,并许以7%至36%的高收益回报率以吸引投资者,虽然部分合同约定的利率明显偏高,但大多能够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投资人仅凭借合同本身较难判断其真实目的,若被告不进行信息披露,投资人往往无法得知钱款的真实流向,通常是在无法得到预期回报或引发群体性矛盾后才知情。

与巨大的涉案资金相比,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的手段较为单一。担保方式主要是投资管理公司以公司的股权或固定资产进行抵押,为投资人的资金投入设定保障,当项目出现风险时,投资人可将债权转让给投资管理公司,再由投资管理公司向贷款人进行追偿,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投资管理公司所设定的借款或理财项目实际是为其自身融资需要,因此构成自融自保情形,在实际发生风险时,投资管理公司多已提现困难,导致公司停业、负责人跑路,甚至经侦介入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法官指出,对此的监督管理缺失问题突出。工商行政部门对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由于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此类监管在监管范围、权责等方面较为模糊。对投资管理行业的管理,目前该管理权集中在行业协会,但受管理手段匮乏、管理体系及规则缺失等限制,难以有效管理,特别是对跨省市异地经营的企业,经营地监管部门对于非本地企业的监督管理权有限,而企业所属地区的监管部门跨省市监管难度较大,从而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针对资金流向,实践中假借第三方托管之名义,实由投资管理公司自行管理和使用投资资金的情况屡禁不止,所谓的第三方账户大多也是由投资管理公司掌握,由此形成“资金池”后,给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旦资金链断裂,所有风险都转嫁给了投资者。

【建议】

制定市场准入细则 建立资金存管机制

白皮书指出,应当建章立制,完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专项立法的方式,将线下借贷与网络贷款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制,明确投资管理公司的定性、定位,以及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相关行业准则和从业标准,抑制投资管理公司的无序增长态势。

考虑到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融资行为的风险性,应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区别于普通公司的市场准入细则,适度抬高投资管理公司等民间投、融资机构的设立门槛,区别设置注册条件,严控注册资本实缴比例,同时加大对开展特定业务公司的资质审核力度,必要时增加对其组织机构完备程度和相关业务人员从业资质的审查,提升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整体实力。对目前投资管理公司泛滥的态势,合理设置退出机制,对于不具有相应资质却随意注册以致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公司,可由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同时也可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手段,在投资管理公司违规经营时可依法取缔其经营资质,强制其退出市场。

同时,建立资金存管机制,规范资金有效运作。引入第三方存管机制,将交易资金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存管机构进行托管,实现客户资金分账管理,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加强对托管资金流转的监管,杜绝投资管理公司自设“资金池”,严禁使用公司或内部人员账户进行资金周转; 设立风险准备金机制,当公司出现资金运作不良时由准备金对投资者先行赔付,建立投资管理公司的资金“防火墙”,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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