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静安区将于十一月下旬正式启动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预检)、受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咨询(预检)阶段
时间: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6日
请居民家庭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婚姻证明等有效凭证原件前往受理点。
受理阶段
时间: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19日
提出申请必须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材料提交不正确或者不齐全的,我们将不予受理。受理期间内申请家庭递交材料不分先后,建议居民在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尽量分散前往。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以及按照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变更房地产权利人或公房承租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 号)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 号)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 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人为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九)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十)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一)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各街镇受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