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浦东新区2018年(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面上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的通知》,现将浦东新区开展2018年度(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浦东新区定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开展“2018年(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咨询工作,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展开初审、复审及公示工作(审核通过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放《登录证明》);审核结束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公开组织进行摇号轮候排序;并根据房源建设调配情况开展看房、选房、签约等工作(上述工作的开展住房保障机构将书面通知申请通过家庭)。因选房等事项不受申请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影响,在申请受理期间,申请家庭可结合自身实际,并根据各街镇计划安排,有序到户籍所属街镇明确的时间、地点(见附件)咨询和提出申请。
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房源预安排情况
经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为保障第七批市统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供应,市住房保障机构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集落实房源。预计本市第七批市统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主要分布在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云翔拓展和黄渡、宝山顾村拓展和浦东惠南民乐等基地,并预告浦东新区房源为浦东惠南民乐基地。待本批房源项目明确后,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2016〕4号)明确房源项目定价并适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四、2018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另外: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的申请人,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选房排序。其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与其他对象分别选房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人之前:
(一)烈士遗属;
(二)见义勇为人员;
具体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4〕53号)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可以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www.shjjw.gov.cn)查询
五、审核工作
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机构统一计划安排开展。提出申请后,请各申请家庭耐心等待,相关审核进度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将根据审核情况在浦东新区政府网站(www.pudong.gov.cn)适时予以公告。
六、浦东新区各街镇受理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见附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机构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2018年浦东新区共有产权保障房各街镇申请受理场所及服务电话
序 |
街镇 |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场所地址 |
咨询电话 |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
1 |
潍坊街道 |
潍坊路131弄1号 |
51029075-8037、8033 |
8:30-11:30 13:30-16:30 |
2 |
花木街道 |
梅花路289号13,14号窗口 |
50452710*8125 |
8:30-11:30 13:30-16:30 |
3 |
塘桥街道 |
峨山路488号4号楼 |
68640002 |
8:30-11:00 13:30-16:30 |
4 |
上钢街道 |
昌里路335号1楼 |
20224828 |
8:30-11:30 13:30-16:30 |
5 |
周家渡街道 |
南码头路1136弄35号乙 |
50521093 |
8:30-11:00 13:30-16:30 |
6 |
南码头街道 |
南码头路400号 |
38720681 |
8:30-11:00 13:30-16:30 |
7 |
陆家嘴街道 |
栖霞路120号402室 |
68767121*2012、2009 |
8:30-11:00 13:30-16:00 |
8 |
洋泾街道 |
博山路51弄40号 |
38992151 |
8:30-11:00 13:30-16:30 |
9 |
三林镇 |
长清路2188号1楼 |
50823008*203、204 |
8:30-11:30 13:00-16:30 |
10 |
北蔡镇 |
沪南路1105号 |
68926111*3306 |
8:30-11:00 13:00-16:00 |
11 |
东明街道 |
上南路4206弄1号—3号 |
68303920*888 |
8:30-11:30 13:30-16:30 |
12 |
曹路镇 |
龚丰路85号5号楼 |
50688736 |
8:30-11:30 13:30-16:30 |
13 |
金桥镇 |
佳林路585号3号楼 |
50550018 |
8:30-11:00 13:00-16:00 |
14 |
川沙新镇 |
川沙新镇妙境路1336号 |
68397955*8413 |
8:30-11:00 13:00-16:30 |
15 |
合庆镇 |
东川公路7777号1号楼 |
68912766 |
8:30-11:30 13:00-16:30 |
16 |
唐镇 |
唐兴路495号 |
58960399 |
8:30-11:30 13:00-16:30 |
17 |
张江镇 |
张江路1458号107办公室 |
20238256 |
8:30-11:00 13:30-16:30 |
18 |
高行镇 |
新行路340号大厅11号窗口 |
68975621 |
8:30-11:00 13:00-16:30 |
19 |
高桥镇 |
张杨北路5168号 |
58618186 |
8:30-11:00 13:00-16:30 |
20 |
高东镇 |
光明路433号12号窗口 |
38860023 |
8:30-11:30 13:00-16:30 |
21 |
金杨街道 |
银山路330号2楼住房保障办公室 |
50370500-155 |
8:30-11:30 13:30-16:30 |
22 |
浦兴街道 |
凌河路69号 |
20252885 |
8:30-11:30 13:30-16:30 |
23 |
沪东新村街道 |
长岛路11号 |
58503009 |
8:30-11:00 13:30-16:30 |
24 |
祝桥镇 |
南祝公路5058号 |
58108833 |
8:30-11:00 13:00-16:30 |
25 |
惠南镇 |
人民西路555号 |
68090121 |
8:30-11:00 13:00-16:30 |
26 |
老港镇 |
建中路556号 |
58051665、58054784 |
8:30-11:30 13:00-16:30 |
27 |
芦潮港 |
芦硕路298号 |
20942127 |
8:30-11:30 13:30-16:30 |
28 |
南汇新城镇 |
环湖西三路869号底楼大厅 |
68283330-823 |
8:30-11:30 13:30-16:30 |
29 |
书院镇 |
船山街112号 |
58198707 |
8:30-11:00 13:00-16:30 |
30 |
周浦镇 |
祝家港路190号 |
20,922,218 |
8:30-11:00 13:00-16:30 |
31 |
康桥镇 |
沪南路2538号 |
20913225 |
8:30-11:00 13:00-16:30 |
32 |
航头镇 |
航头路1538号 |
58229649-8120 |
8:30-11:00 13:00-16:30 |
33 |
新场镇 |
奉新公路331号 |
58171717*8131 |
8:30-11:00 13:00-16:30 |
34 |
大团镇 |
永春东路10号 |
58081037 |
8:30-11:00 13:00-16:30 |
35 |
万祥镇 |
万和路188号 |
58042117 |
8:30-11:00 13:00-16:30 |
36 |
宣桥镇 |
南六公路500号 |
58186411 |
8:30-11:00 13:00-16:30 |
37 |
泥城镇 |
鸿音路3152号 |
58071212-212 |
8:30-11:00 13:0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