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信息 2018年第86期
2018-11-16 0:00:00发布72次查看
李克强: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在有关会议上表示,40年改革开放,是中国和世界共同发展进步的伟大历程,不仅促进了中国自身发展,也为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主席日前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推动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停滞。
李克强介绍了中国经济形势,表示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处于合理区间。尽管受内外因素影响面临一定下行压力,但长期来看,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经济运行可以持续保持在合理区间。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大市场,有着丰富的人力人才资源,有8至9亿劳动力、1.7亿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劳动人才,随着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他们的创造力在不断释放,新动能蓬勃发展,中国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李克强强调,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并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宏观环境,在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我们将以更大力度简政、减税、降费,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动能。加快市场化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决不允许强制转让技术。
三部门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进行解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进行解答。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以及设置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限制的考虑是什么?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规定与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特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适当的比例限制,体现了鼓励境内研发为主、委托境外研发为辅的政策导向。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为什么两者不保持统一呢?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背景是什么?
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99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
工信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六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通信渠道管控,提升技术防范能力,实现商业营销类电话规范拨打、恶意骚扰和违法犯罪类电话明显减少的目标,营造良好的通信环境。
《工作方案》部署了综合整治骚扰电话的六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强通信资源和用户管理。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业务管理,强化用户约束,防范各类通信资源被用于电话扰民。二是全面规范呼叫中心业务。各呼叫中心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自身外呼行为,完善商业营销外呼管理机制,不得营销扰民。三是全面清理各类骚扰软件。各相关互联网企业(含信息发布平台、电商平台、应用软件分发平台和社交平台)要全面清理“呼死你”“网络改号”“短信轰炸机”等软件及“猫池”“语音网关”等设备相关销售推广信息,切断相关软件、设备在互联网上的搜索、发布、下载、交易渠道。建立动态查处清理机制,让相关软件和设备信息“发不出、搜不到、用不了”,发现一起清除一起。四是提升技术防范能力。强化主叫号码鉴权和溯源能力,提升骚扰电话监测和拦截能力,加强骚扰电话风险提示能力。五是建立健全骚扰电话管控机制。畅通骚扰电话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骚扰电话举报处置机制,加强骚扰电话问题责任追究,强化信用管理,建立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六是强化行业自律。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要规范自身电话业务营销行为。鼓励行业协会等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联合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呼叫中心企业,推动话音业务规范、技术手段防控、关键数据共享、营销业务服务规范,出台营销电话规范等自律公约。
工信部要求,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实施中,要强化考核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定期通报总结。其中,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将骚扰电话整治工作纳入基层单位关键绩效考核。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工信部将适时组织抽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