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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沪籍常住人口可购共有产权房 不影响沪籍居民申请供应

2018-11-16 9:19:00发布77次查看

近日,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完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政策,将申请范围扩大到非沪籍常住人口。
根据《意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新增人群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规定标准分值(120分)、已婚、在上海无住房、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非户籍常住人口。
非户籍常住人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与上海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标准,即实施政府定价,且购房人产权份额应当不少于50%。对非户籍常住人口开放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在进一步加大供应的基础上扩展的,将不影响上海户籍居民家庭申请的正常供应。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按照“先紧后松”的原则确定,先后五次放宽准入标准。目前住房标准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收入和财产标准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0元以下、人均财产18万元以下。上海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可以纳入政策覆盖范围。上海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于10月至12月期间进行,市民可至各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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