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嘉定区消息: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8]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45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住宅发展中心新建研茂路(安虹路—米夏路)道路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米夏路、南至道路边界、西至安虹路、北至道路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嘉定区安亭镇横河村横东组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嘉定区安亭镇横河村横西组109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9.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7.9平方米。
3、嘉定区安亭镇朱家村二组69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51.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3.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89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10.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1.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8]第007号、沪〔嘉〕拟征地告[2018]第00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11月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521151
监督电话: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践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8]第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45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住宅发展中心新建米夏路(安虹路—博园路)道路及桥梁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道路边界、南至博园路、西至道路边界、北至安虹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嘉定区安亭镇横河村横东组583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08.7平方米、建设用地772.7平方米、未利用地58.3平方米。
2、嘉定区安亭镇横河村横西组155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53.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嘉定区安亭镇朱家村三组732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57.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68.5平方米。
4、嘉定区安亭镇朱家村四组105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54.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嘉定区安亭镇朱家村五组206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91.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68.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83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165.8平方米、建设用地772.7平方米、未利用地895.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8]第009号、沪〔嘉〕拟征地告[2018]第01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11月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521151
监督电话: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