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吉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85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吉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贰元柒角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吉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玖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