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合组办[2017]23号),现就2019年度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本市相关社会组织及企业2019年度拟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实施的助推教育卫生、扶贫济困、农业产业、科技文化、社区治理、生态环保以及交流交往交融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项目;2018年已经实施完毕且未曾申报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且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以参与申报。2018年度已经申报但未经审核通过的项目不再受理。
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包括:新疆喀什地区、克拉玛依市,西藏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果洛州,贵州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宜昌夷陵区。
二、资助方式
对社会公益扶贫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以事前资助为主。
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公益扶贫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改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同一社会组织当年度原则上只资助一个社会公益扶贫项目。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1月15日,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组织及企业可向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我委按规定审查申报材料,确定其真实有效,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交流办)。
市合作交流办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遴选、复核并于12月15日前上网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市合作交流办依程序确定资助项目方案,报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履行社会公告程序,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资助协议,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专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联系人:殷文琪, 联系电话:2311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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