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大声责骂年轻人,
他们会立刻辞职的,
但是你可以往死里骂那些中年人,
尤其是有车、有房、有娃的那些”...
离职,是很多人都经历过的事情
但是,离职不能少了这个东西
——退工手续
随着上海这座城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省市人员选择来沪就业。而在来沪人员报到以后,单位hr就要开始为他们办理社保等相关事宜。 单位在为来沪人员办理社保前,一定要先完成就业登记手续哦,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招工登记;同样,在员工离开后,也要及时为他们办理 退工手续。
就业登记很重要
怎么办理
单位已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
单位未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网上办理的,可前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填写《招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一式两份)。劳务派遣单位需填写《劳务派遣单位招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从业人员)》(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特别提示
1.用人单位在“法人一证通”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就业登记的,招用的来沪人员需已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
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完整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需粘贴身份证复印件,表格中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
2、用人单位完整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汇总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的数量和编排顺序应与《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汇总表》所载信息保持一致。
2.用人单位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而一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这不仅是对来沪人员,对本市人员也是如此哦。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7年6月23日进入a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税前11500元。2018年4月29日,曹某以a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为由,提出自2018年4月30日起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2018年5月2日,曹某向a公司出具函件,称可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邮寄至指定地点,费用可选择到付。2018年6月2日,曹某收到a公司交付的劳动手册。2018年7月30日,曹某收到a公司寄送的退工单。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延迟办理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曹某称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30日解除后,a公司未及时提供退工单和劳动手册。2018年5月中旬,曹某准备入职新单位,新单位称无法为其办理招工手续,最终导致新单位并未录用本人。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新的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a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a公司认为曹某应前往公司处按照离职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会配合其办理退工手续,也曾通知曹某前来办理退工手续,但曹某始终不来,导致未及时办理退工的原因在于曹某。
争议焦点
延迟办理退工之责在于谁?
裁 决 结 果
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依法办理退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a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曹某延误退工的损失。
曹某主张每月18000元的标准,依据不足,本会不予采纳。本会确认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因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30日解除,2018年7月30日退工手续完成,故延误退工期应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
分析点评
一、办理退工手续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经济补偿、至少保存两年劳动合同文本。
就本案而言,a公司虽主张曾通知曹某前来办理退工手续,领取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但办理退工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被劳动者拒绝领取,单位亦应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退工单及劳动手册。但如果用人单位已尽积极办理退工之义务,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二、延迟办理退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如果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客观上确实对劳动者再就业造成了一定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实际损失。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对于实际损失,索赔标准可以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参考依据,但劳动者不能充分举证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中,曹某只是称新单位由于其未办理退工而未被录用,其实际损失不能充分举证,最终以失业保险金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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