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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业信息 2018年第74期

2018-9-28 0:00:00发布115次查看
苗圩:工信部正从网络侧、平台侧、安全侧三维度对工业互联网部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近日在有关会议上表示,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区域布局不断完善,已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将继续加强顶层设计,推动产业融合与规模化应用。
在制造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搭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百万工业app上平台。其中,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发挥了先行先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为工业互联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互联网正在三个维度上在进行部署。网络侧,将大力推动有线、无线高速宽带网络的建设,包括5g的发展和建设;平台侧,将搭建大企业互联网应用平台和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安全侧,将高度重视在对工业大数据收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性问题,全面推进工业互联网的发展。
物联网未来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但在不断探索过程中也会面临着风险和挑战。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统筹中央和地方的资源,围绕三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坚持创新发展,激发内在潜力。充分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用产业联盟、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的载体,加强研发的协同,着力突破核心芯片、智能传感器、低功耗广域网等关键技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促进产业的发展。二是促进产业融合,推动规模化应用。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积极推广工业互联网带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推动跨领域的数据互通、平台互联、业务互认,大力发展智能化的应用;重点支持车联网等领域的加快部署,强化产需对接,实现规模化发展。三是夯实安全基础,提升保障能力。增强工业互联网的基础设施、重大系统、重要信息的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安全管理的制度,构建泛载安全的物联网。
报告预计2040年前我国天然气消费处于高速增长期
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近日发布的2018版《2050年世界与中国能源展望》报告(下简称报告)预测,2040年前我国天然气需求将处于高速增长期,新增需求将集中在工业、居民以及电力等部门,2040-2050年,我国天然气需求将进入稳步增长期。
报告认为,我国能源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新旧动能持续转换,包括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在内的清洁能源将满足增量需求并优化存量需求。205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比约为35%,基本形成煤炭、油气和非化石能源三分天下的格局。报告预测,2050年,天然气占全球一次能源的比重将从2015年的23.5%上升到27.5%,成为最大的一次能源品种。
具体来看,2035年前,工业、居民以及发电部门将合力推动我国天然气消费快速增长,2015-2035年年均增速达5.8%。2035年后,特别在2040年后,因工业、居民等部门用气量基本达到饱和,天然气消费增速明显放缓,2035-2050年年均增速仅为0.7%。
在消费持续增长的同时,我国天然气产量也将稳步上升,其中非常规天然气将成为增产主力。报告预计,2035年和2050年我国天然气产量将分别达到3000亿立方米和3500亿立方米。页岩气、致密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气增长潜力巨大,2035年后将与常规气产量规模相当。
相较于天然气消费的稳步增长,报告预计我国石油需求将在2030年达到6.9亿吨的峰值,之后稳步回落,2050年降至5.7亿吨。另外,在工业部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影响下,我国煤炭消费将稳步下降,2050年煤炭消费量仅为2016年水平的70%左右,2016-2050年年均降幅为1.75%。
新能源方面,报告认为,我国风电、太阳能技术成本仍将继续下降,加之电网消纳吸收能力提升、分布式能源系统快速发展等使得风、光等综合成本不断下降,同时,风、光等新能源技术将对就业、经济水平等带来更强正向激励作用,均将推动非水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法》明年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近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电子商务从此步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起点。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持续保持高速发展,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但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亟待明确。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一部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法律应运而生。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通过确立线上线下一致,自愿、平等和公平诚信,依法经营履职,规范和有效监管,协同管理和市场共治等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保障权益、规范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从具体内容看,《电子商务法》从规范管理和鼓励创新两个维度,较好地回答了社会关切和行业需求,对解决电子商务产业成长中遇到的种种发展痛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规范管理方面,《电子商务法》一是通过确立规则,清晰地告诉电子商务经营者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为规范业务经营提供依据;二是通过明确处罚,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详细规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保障。如针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问题,在第二十二条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八十五条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针对社会关注的网约车安全等问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对此类行为可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
在鼓励创新方面,《电子商务法》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电子商务法》专设“电子商务促进”一章,从促进线上线下产业融合、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以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规定了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建立健全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进出口协调监管制度,承认进出口单证的电子化,提高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还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可以不用登记,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电子商务法》还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基。从具体内容看,《电子商务法》由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直面并解决消费者的“痛点”,因此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比如,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网络零售交易数额较小,通过司法解决争议费时费力的,因此建立多元化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快速且低成本地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问题。针对竞价排名所带来的误导,要求“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为“广告”。对于伴随大数据技术发展出现的“杀熟”定价方式,《电子商务法》也进行约束。此外,还强调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当然,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规定是原则性的,一些地方和部分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对“零星小额”等登记的豁免条款不够明确,可能因为过于宽泛而无法实现立法初衷,并导致网店管理乱象继续滋生;尽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相关条文过于简单,可能使得许多大量符合纳税条件的网店没有进入工商和税务视野,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上,《电子商务法》三易其稿,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到最后修改为“相应责任”,但如何界定和明确“相应责任”还存在模糊空间。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加以明确。在实践中如有重大问题,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修改法律等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总之,《电子商务法》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将在规范与创新中稳健前行,迎来发展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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