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兴吉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树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99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树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116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024 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9024 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贰佰壹拾陆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凭据报销申请人徐树昌医药费人民币叁拾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树昌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挂号费人民币叁佰柒拾肆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树昌 2016 年6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9 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玖仟玖佰陆拾伍元伍角贰分;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树昌 2016 年6 月 29 日至 7 月 13 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叁佰元整;
六、对申请人徐树昌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