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0日,黄某带孩子至某“肯德基”餐厅用餐,准备离开之际,其为了帮孩子穿衣服,便随手将手机放置于卫生间垃圾箱旁的平台上,期间其带着孩子至二三米外的卫生间洗手池洗手。
就在此时,吴某路过该垃圾箱平台,看到手机,便将该部手机放入口袋后离开。大约一分钟后,黄某带其女儿返回欲取回手机时,发现手机不见了,遂报警。
吴某到案后称其以为该手机是他人的遗忘物品,其只是将手机“捡走”,其行为不是盗窃。
2018年4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吴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出入公共场所,切勿随意“捡拾”他人财物,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以“捡拾”他人遗忘物为由逃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