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姐没有想到,自己离职后居然被公司称为小偷。更让她生气的是,公司居然还给100多个客户发了邮件,称汪小姐已经不是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了,盗取了公司客户资料后已经离职!
别掉队,快戳下get这个热门话题离职后,公司给100多位客户发邮件称“她是小偷”!你怎么看?
申工社和劳动报“有你安union”就这个话题,联合发起了小调查,4896位“工粉儿”热情参与,来看看大家怎么说。
开奖在文末哟
超七成网友不会在公开场合评价前东家
在参与调查的近5000名受访者中
71%的受访者不会在公开场合评价前东家
有15%的网友则表示说不清楚。
近八成网友认为前东家不可以在公开场合评价已离职的职工
对于前东家是否可以在公开场合评价已离职的职工这个问题:
有77%的网友认为不可以;
有13%的受访者表示可以;
另有10%的网友选择说不清楚。
六成多网友没有发现过前东家公开对自己做出负面评价
你曾发现过前东家公开对自己做出负面评价吗?
仅有9%的网友在离职后曾发现前东家对自己公开做过负面评价;
64%的网友没有发现;
另有27%的网友表示尚未曾离职。
敲黑板,划重点了!
如果劳动者离职后通过曾经的客户获利,单位是否可向员工索赔?
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是否可对其在职期间的行为作出评价?
这些专业人士来为你深度解读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问题一:
如果劳动者离职后通过曾经的客户获利,单位是否可向员工索赔?
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离职后,是否还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呢?
理论上,有一种叫做后合同义务。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保密义务就是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无需双方进行约定,劳动者天然地需要对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无论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离职后不通过曾经客户获利属于不竞争义务。该义务是否也同保密义务一样,属于劳动者的天然义务?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我们还是建议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对此问题进行特别约定。否则将来维权时,可能劳动者会称双方之间并未约定离职后需要履行不竞争义务,给维权带来不利影响。
问题二:
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是否可对其在职期间的行为作出评价?
如今,劳动者离职时都会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也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主要是证明劳动者上一段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劳动者是否从上家单位已经离职。避免招用未离职员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实践中,离职证明更多是一种程序性的文件。单位会对劳动者在职时间及离职时间进行明确。但有些单位在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中会做一些负面的评价,甚至像上述单位那样给客户发送诋毁劳动者的信息。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倾向认为需要从两方面去看待。
如果单位的负面评价纯粹是捏造是非,诋毁劳动者声誉,劳动者可以像本案中的汪小姐那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但如果单位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符合事实,有理有据,当然可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也给下家单位提个醒,招录这类人员时需要好好考虑一下。
问题三:
劳动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哪些东西应交还单位?
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有义务协助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践中,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需要归还单位为其工作而配备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其他办公设备。如果劳动者持有备用金的,也应当予以归还。工作交接主要是向接替者交接手头上的工作资料,例如客户名单、合同、工作进度表等资料。
我们希望劳动者无论因何种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做好离职交接手续。如果不认同单位的解除理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两者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