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出台对接“6+365”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实施意见
2018-9-19 9:00:14发布103次查看
为安全、有序、圆满地服务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努力将青浦打造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展示示范区,力争使进口博览会成为向世界展示青浦新形象的重要窗口,成为推动青浦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青浦区承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打造“6+365”永不落幕进口博览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扶持对象
经认定的海内外贸易类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国内外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以及功能性服务平台:
1.海外贸易类非盈利性国际组织
2.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
3.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分支机构、地区级(省级、州级等)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组织或机构
4.国内国家级贸易类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机构
5.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大型采购商、综合贸易服务商、跨境电商和展示展销平台企业)在青浦投资设立的、并有一定经济贡献的贸易企业
6.为上述组织、机构和企业提供服务的“6+365”进口博览会功能性服务平台
基本申请条件
1
经海外政府授权或认定的,在本区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的贸易类非盈利性的组织或机构;注册在本区并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的国内国家级贸易类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机构;注册在本区并开展实质性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税务落户在青浦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请组织、机构和企业应当在本区开展实质性事务管理或经营管理活动,并与本区内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
3
申请组织、机构和企业,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4
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扶持标准
开办扶持
支持海外贸易类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大型内外贸企业进驻功能性服务平台,并开展实质性办公和经营活动,给予开办费扶持。
1
海外贸易类非盈利性国际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的开办扶持;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开办扶持;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分支机构、地区级(省级、州级等)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组织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人民币开办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 50%、50%的比例发放。
2
经认定,年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 1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人民币开办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 50%、50%的比例发放。
租金扶持
支持海内外贸易机构和组织进驻功能性服务平台,并开展实质性办公,给予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1
对于进驻功能性平台,并开展实质性办公的海外贸易类非盈利性国际组织,以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三年全额租金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 50%、30%、20%的比例发放。
2
对于进驻功能性平台,并开展实质性办公的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 500 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三年全额租金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 50%、30%、20%的比例发放。
3
对于进驻功能性平台,并开展实质性办公的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分支机构、地区级(省级、州级等)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 300 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 5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 50%、 30%、 20%的比例发放。
4
对于进驻功能性平台,并开展实质性办公的国内国家级贸易类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 500 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 5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 50%、30%、20%的比例发放。
支持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国内大型采购商、综合贸易服务商、跨境电商和展示展销平台企业)进驻功能性服务平台,给予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5
财富五百强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外商贸类企业,租赁功能性服务平台的办公用房,新注册或者迁入三级以内子公司,以不超过 500 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 5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 50%、30%、20%的比例发放。
6
中国企业五百强的国内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达到 150 亿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商贸类企业,租赁功能性服务平台的办公用房,新注册或者迁入一、二级以内子公司,以不超过 300 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 5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 50%、30%、20%的比例发放。
7
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国内外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租赁功能性服务平台的办公用房,新注册或者迁入一、二级子公司,以不超过 200 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 4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 50%、30%、20%的比例发放。
8
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超过 30 亿元的国内外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租赁功能性服务平台的办公用房,新注册或者迁入一、二级以内子公司,以不超过 200 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5 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 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三年按 50%、30%、20%的比例发放。
运营扶持
鼓励“6+365”进口博览会功能性服务平台积极招商,引进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中 5-8 项认定的企业,在功能性平台开展办公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
经认定的功能性平台,承诺提供三年以上(含三年)优惠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用于引进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中5-8 项认定的企业,给予平台运营扶持。经济贡献强度达到 2000元(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经认定的实际出租总面积 1.5 元/平方米/天的租金扶持。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