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联卡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贺玉与你单位和上海联卡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04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贺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合计人民币伍万玖仟零壹拾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