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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裁决书公告(1)

2018-9-17 0:00:00发布109次查看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建华橡塑制品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郭小青与你单位及上海阜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03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小青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8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817元,扣除上海阜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伤待遇38000元,应支付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零壹拾元整,上海阜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申请人郭小青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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