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环保局就《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向公众征询意见。据悉,为有效遏制擅自进入保护区、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将处罚下限由原300元提升为2000元。
据了解,为加强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上海市政府于2003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九段沙湿地保护、维护长江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以及打击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2005年九段沙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解决。201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颁布,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为此,《管理办法》修改列入了2018年市政府规章修改正式项目,以进一步加强对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更好地与上位法及有关规定衔接。
此次《管理办法》修改涉及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对相关名称表述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对涉及到相关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对管理部门表述变化进行调整;对照新修改的上位法对管理内容进行完善;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其中,《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根据保护区生态发展特点,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三个功能区域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浦东新区政府会同市环保局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九段沙管理署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个功能区域范围,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管理办法》还对照新修改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新设定的管理要求,作了相应修改——删除原第十二条(对实验区开发利用的管理和审批);修改第十条,补充《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而就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禁止行为,按照已有规定执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为有效遏制擅自进入保护区、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修改,将处罚下限由原300元提升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