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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下线顺风车业务就够了?如果在新加坡,TA会面临怎样的结局?

2018-8-27 5:00:00发布102次查看
  8月24日
浙江乐清20岁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
被司机赵某强奸并杀害了
对此,滴滴公司发布
“关于乐清顺风车事件的自查进展”
决定自8月27日零时起
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
内部重新评估业务模式及产品逻辑
(详见终于,滴滴要下线顺风车业务了!)
仅仅三个月前,在河南郑州
一名空姐乘客遭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滴滴道歉、赔偿;
然而三个月后,在浙江温州
又有一名女孩被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滴滴宣布:下线顺风车业务。
如此短的时间内
连续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
滴滴下线顺风车业务就够了?
在资本扩张的诱惑下,“顺风车”已经变味了。
在2016年7月26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中,第十条的阐述: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由此可见,顺风车的主要功能不在于营利,而在于减少拥堵和污染。
不过,此后的顺风车则好像成了“漂白的黑车”,所有出租车可以做的业务都可以做,但是相应的监管都没有。特别是与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几乎隔绝,在不少城市,不但事前不要运营许可,而且事中监管基本靠企业自律。
只是在监管方面细致多了
2015年2月,新加坡议会通过了《道路交通法(合乘例外)》的修正法案,将符合规定的私人小汽车合乘(俗称顺风车)从非法营运中豁免, 法案对合乘定义非常清晰,主要界定标准包括:
1.合乘的发生是车主的顺路行为;
2.车主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场或公共站点主动邀约乘客;
3.车主应在合乘前知会乘客其计划出行目的地;
4.车主应在合乘发生前与乘客就费用(包括现金或其他对价形式)、上车点、下车点等与乘客达成一致;
5.费用(包括现金或其他对价形式)不得超过因合乘产生的成本(据解释,收费必须显著低于出租车收费);
6. 如果合乘包括1名以上乘客,则合计收费不得超过因合乘产生的成本;
7.每位车主每日不得超过2次合乘;
8.车主不得在车内外张贴有关招租费用等信息。
新加坡的规定如此细致,显然是为防止私人车辆以“合乘”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新加坡顺风车与中国顺风车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司机发起请求的随机性搭乘,旨在缓解交通压力;后者是乘客发起请求的无限次运营,本质上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做生意。
在强有力的监管下,新加坡的顺风车只能发挥其提供便利、缓解拥堵的功能,自然不可能成为一个“大生意”。而在弱监管下的中国顺风车,由于其体量巨大,人员、车辆、管理上都只要很低的成本,所以快速扩张,进而以其规模优势迅速成为资本的宠儿。
物极必反,顺风车出发点的变味直接导致:业务不断爬坡,安全不断滑坡,直至最终激起民愤,在几起命案的催化下,给上市带来变数,最终“滴滴”自己也不得不让其下线。
这正应了一句老话:出来混,总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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