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四川等地相继以地方立法或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护理假,保障子女“常回家看看”。截至目前,至少有9地出台了类似政策。
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和顾虑,有假不能休、不敢休的尴尬,让职工的假期似乎只是看起来很美好。
探亲假出台30年
“常回家看看”为何难落实?
其实,在保障子女“常回家看看”方面,中国早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的探亲假制度始于1958年2月9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1年修改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对享受探亲假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过,对非公有制单位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待遇,国家尚无规定。此外,探亲假的规定执行30多年至今未变,其覆盖范围、享受条件等,均与现实用工状况有所脱节,导致很多职工无法享受探亲待遇。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和顾虑,有假不能休、不敢休的尴尬,让那些假期似乎只是看起来很美好。怎样才能保证有假能休?
对此,有专家建议,在推广此类假期时,不妨对执行制度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和税收优惠,执行不好的予以惩戒。也有专家强调,应该从国家层面立法,推动假期落地。
除了探亲假、护理假等,职工还依法享受以下这些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