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审理"共享单车上发广告是否侵权?"一案
2018-8-24 9:57:40发布104次查看
针对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摩拜单车上擅自安装和发布车座套小广告的侵权行为,17年12月,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8月23日,浦东法院院长殷勇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调解成功。
17年12月,会甲公司在未告知摩拜公司,也未取得其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印有其经营网站业务推广、宣传信息的小广告,以车座套的形式,分别安装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多地街头的摩拜单车车座上。
摩拜公司认为,会甲公司恶意利用摩拜单车拥有的用户群体及其商誉,推销自己的品牌及服务,破坏与贬低了摩拜的商业形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构成了对其所有的共享单车物权的不法妨害。摩拜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会甲公司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广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否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原告认为,共享单车车身广告属户外广告,投放受广告法规制,被告擅自在摩拜单车上投放广告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同样作为互联网企业,双方存在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被告是为了恶意抢夺更多交易机会,不正当地妨害了摩拜单车的合法经营活动,属“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足以引发公众误解,以为摩拜单车认可被告违法投放小广告,造成对摩拜商誉和形象的损害,可见具有不正当性。为了清理小广告,摩拜公司花费了额外的人力物力。
被告辩称,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载体的共同点是机动车辆,不包含共享单车。原被告的行业完全不同,且原告也从未在共享单车上发布广告,双方受众不同,被告不会抢占原告的商机,公众也不会因为摩拜单车上加了广告就认为原被告有关系。被告加装自行车座套的行为,不但没有降低原告的商誉,社会公众反而认为是两全其美的行为,既没有
损害原告的经营行为,也没有妨害共享单车的正常使用,没有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未对原告的物权造成妨害。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会甲公司赔偿摩拜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其官方微博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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