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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版“江歌案”:男子找不到前女友,把刀架上了女室友的脖子

2018-8-23 5:00:00发布111次查看
  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室友
也不是所有的室友都让人欢喜
说不定碰到的室友是“红颜祸水”。
还记得“江歌案”吗?
正值芳华的江歌因室友付出了生命。
(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室友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
上海的小胡,
也被室友叶某的前男友刘某
把刀架在了脖子上。
刘某说,由于相恋了一年多的前女友突然和自己提分手,怎么也联系不上前女友。
已经三个月了,她把我的手机全部拉黑,我根本联系不到她。
恼怒之下,去年12月的一天傍晚5点多,刘某就带着小刀、辣椒水、毛巾、绳索等工具找到了前女友丁某租借的出租屋。
进屋后丁某的室友胡某告诉他,丁某出差了,他不信,便强行进入房间并用辣椒水喷胡某的面部,用弹簧刀刺其颈部并用绳索捆住双手双脚。
刘某:有。
法官:胡某有没有反抗?
刘某:有。
法官:有没有呼叫?你有没有阻止她?
刘某:我就是用刀刺她,发现没有达到控制她的目的,所以,我才用绳子去捆住她。
而为了防止胡某呼救,刘某还将胡某的嘴巴用毛巾塞住。
直至晚上10点多,胡某的另一个室友小琳回来时发现屋内异常,立刻向邻居求救,惊慌的刘某这才夺门而逃。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胡某遭外力作用,致颈部软组织挫伤,颈部创口,双手创口,构成轻微伤。
3天之后,刘某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庭审现场
刘某:不对。
法官:哪里不对?
刘某: 不应该用这样方式去解决问题。
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英国的“毒舌”王尔德有句名言:
当爱情走到尽头,软弱者哭个不停,有效率的马上去寻找下一个目标,而聪明的早就预备了下一个。
这话送给别人不合适,
小坊就送给在爱情面前容易失去理智的刘某之类的“情痴”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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