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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法院关于推进旅游纠纷审判工作的意见

2018-8-21 17:17:33发布104次查看
  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固然美好,但旅行途中偶尔遇到一些糟心的纠纷,会让美丽的心情瞬间变得沉重。为了给你说走就走的旅行“保驾护航”,崇明法院“出手了”!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实效,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切实维护好、平衡好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有力推进崇明全域旅游的健康发展,上海崇明法院立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旅游纠纷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17条,覆盖调解、立案、审判以及职能延伸等各方面,有效规范旅游纠纷案件审理的各环节,实现方便、快捷、低成本地化解旅游纠纷。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实效。分别在西沙明珠湖景区、东平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崇明东滩湿地公园景区等设立景区巡回办案点,为景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在民事审判庭设立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加强对各景区巡回办案点的业务指导,推动法律适用统一。
二是强化便民利民,回应司法需求。开辟旅游纠纷审理绿色通道,实行“一重”、“两缓”、“三就”的工作机制,实现旅游纠纷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遵循“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
三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办案效率。依托上海法院12368手机app平台、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方便纠纷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微信立案。同时,在条件成熟的巡回办案点,试点开展网上调解、网上开庭工作,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是延伸审判职能,打造品牌效应。定期到景区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定期选择典型案例,进驻景区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就案说法;定期制作旅游纠纷宣传版面巡回展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旅游者依法维权,推动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上海崇明法院与区旅游局揭牌成立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和景区巡回办案点
附(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旅游纠纷审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实效,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切实维护好、平衡好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有力推进崇明全域旅游的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民事审判庭设立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主要职能是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旅游纠纷案件,负责崇明区旅游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和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在崇明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设置工作联络站,负责合议庭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条庙镇人民法庭、堡镇人民法庭、中兴镇人民法庭分别在其辖区西沙明珠湖景区、东平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崇明东滩湿地公园景区等设立景区巡回办案点,主要职能是为景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旅游纠纷案件。各巡回办案点分别在上述景区内设置工作联络点,负责巡回办案点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条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和景区巡回办案点主要受案范围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花博会”等重大旅游项目的纠纷,以及适宜通过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或景区巡回办案点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开辟旅游纠纷审理绿色通道,实行“一重”(注重调解)、“两缓”(缓交诉讼费、执行费)、“三就”(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旅游纠纷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方便群众就地解决旅游纠纷。
第五条旅游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调解优先”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调判结合”。
第六条探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区旅游局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诉讼与行政、行业调解对接的有效运作机制,促使旅游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七条积极开展旅游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加强与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络,探索建立旅游纠纷联合调解委员会,构建旅游纠纷基层调处网络,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旅游纠纷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
第八条我院受理的涉及旅游纠纷案件,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后,将争议委托区旅游局进行调解,也可邀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交通局、消费者协会等涉旅部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经区旅游局或其他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共同向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或景区巡回办案点申请司法确认。
第九条我院受理的涉及旅游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由案发地所在辖区的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或景区巡回办案点负责审理。对于诉讼标的较大或者涉及群体性的旅游纠纷案件可以由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负责审理。
第十条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引导旅游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上海法院12368手机app平台或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立案、微信立案。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和有条件的景区巡回办案点,可以试点开展网上调解、网上开庭工作,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十一条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各景区巡回办案点定期到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或相关景区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原则上每月一次,每次半天。每半年选择一起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进驻相关景区开展巡回审判,通过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就案说法等方式,提升法宣影响力和司法公信力。每年制作一期旅游纠纷法制宣传版面,到各景区巡回展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司法的辐射效应。
第十二条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加强对各景区巡回办案点的业务指导,推动法律适用统一。旅游纠纷审判合议庭及各景区巡回办案点要及时提炼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探索组建一支化解旅游纠纷志愿者队伍,在重大节假日或旅游黄金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分别到区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工作联络站和各景区工作联络点蹲点轮值,为旅游者答疑解惑,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在条件成熟的景区巡回办案点,可以试点与当地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建立定向联络机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中挑选1~2名较有威望的人员作为联络员,即时了解和掌握景区在旅游过程中的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五条与区旅游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旅游纠纷调解和诉讼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旅游者依法维权,推动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与基层调解组织、联络员建立例会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题培训,通过定期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联络员和有关人员调解旅游纠纷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民事审判庭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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