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网络平台发布不实文章构成侵权
2018-8-15 10:09:32发布159次查看
一家是从事水管及配件销售的公司,一个是网络平台提供商,双方因一起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对簿公堂。原来,一用户在由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多次发布文章,就上海一ppr水管及配件销售公司和百安居终止合作一事发表不实文章,而面对该销售公司的请求,蓝鲸人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蓝鲸人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2017年6月26日,销售公司发现,在蓝鲸人公司经营的美篇网站及手机app上有文章称,该公司销售的品牌水管因质量问题被上海、苏州、南京等地百安居建材超市全面下架,并有配图及相关文字内容。
发现该文后,销售公司委托律师向蓝鲸人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上述文章。但2017年7月8日、8月12日、8月20日,美篇网站又3次发布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销售公司认为,蓝鲸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判长杜灵燕认为,从内容看,涉案文章向公众传达的意思为原告水管质量存在问题,因此被超市全面下架。然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与百安居终止合作关系,并非系产品质量问题,涉案文章内容均为虚构,且已在网络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原告首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后,被告应当知晓该文涉嫌侵犯原告权益。但在原告第二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涉案文章又两次发布在其网站,造成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帮助侵权的责任。因原被告对原告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均未能举证,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制止侵权合理费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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