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2017-11-29 0:00:00发布85次查看
沪国资委审计[2017]379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
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下简称企业集团)合并及本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企业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决算审计委托方式
2017年度决算审计委托事项和去年基本保持一致,包括审计报告、内控测评报告及财务评价书。同时结合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及监管全覆盖要求,对部分企业集团的决算审计委托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联合重组企业。市国资委不再单独委托4家企业集团的决算审计,即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另,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决算审计仍由市国资委委托(不含内控测评、财务评价)。
(二)存续企业。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交运(集团)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等6家存续企业,在原委托本部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对未纳入上市范围企业的2017年度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
(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的事务所委托原则上由董事会负责。市国资委委托董事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17年度财务评价并形成财务评价书。市国资委对金融企业开展内控测评,但不独立委托,由金融企业和选聘的事务所报送内控评价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及相关管理建议书。
二、对企业集团选聘中介机构要求
(一)资质条件
主审事务所和参审事务所的资质要求见《工作规则》。被审计单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其主审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且企业合并及本部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17年度受到违规处罚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二)年限要求
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年度为起始年,计算连续审计年限。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依照《工作规则》执行。金融企业连续审计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达到连续审计年限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应按规定及时自行更换。
化工院原决算审计主审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已满,将按照《工作规则》重新进行选聘。
三、2017年度决算审计工作程序
各企业集团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审计方案和审计结果,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水平。
(一)中介机构情况备案
市国资委委托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等报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备案(事务所资质证明详见附件2)。
企业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应在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二周内,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备案(格式详见附件4)。电子版本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sjjd@shgzw.gov.cn)。
(二)审计方案报送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8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审计工作完成后,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审计情况说明。审计工作方案和说明的电子版本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jjd@shgzw.gov.cn )。
(三)审计结果报送
1、主审事务所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企业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表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分别包含财务情况表专项说明、业绩考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复核报告)、存续企业审计报告、内控测评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并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企业集团的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三份和电子文档,word和pdf以及相关电子数据)。
2、企业集团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重要三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审计报告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3、金融企业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内控评价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内控缺陷汇总表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档及word或excel格式电子文档)。
四、审计要求
企业集团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会计事务所工作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进行通报。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事务所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强化对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加强对参审事务所的报告质量审核,确保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业绩考核、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财务评价书的质量。同时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主审事务所应与企业、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的企业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国资委反映情况。
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后续参与审核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若报告后续出现重大问题,或审核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问题的,将进行追责,并在当年审计费用中进行相关补扣。
五、其他事项
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决算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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